周恩来的先人何时迁往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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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勋(周恩来的曾祖父)有没有去过淮安
  
  周恩来的祖辈世居浙江绍兴,从他的祖父起,兄弟几人先后前往江苏淮安一带游幕做官,后在淮安驸马巷买房并定居下来。关于房子的产权,周家的后人认为:房子是由“老二房”周昂骏和“老四房”周攀龙合买。
  1964年8月2日,周攀龙的长孙周恩来在同后辈述说家世时说:“我祖父周老四,从绍兴师爷做到县知事”,“他没有买下土地,只留下了一处房子,在淮安驸马巷,还是我二祖父和我祖父合买的”。
  1997年6月29日,周昂骏的幼子周嵩尧之孙周华章对笔者回忆:“六爷爷(周嵩尧)说房子是‘二’和‘四’合买的。”“房子最初是典,因为典要比买便宜。”
  笔者曾听父亲周同宇(恩寿)和母亲王士琴生前几次谈起过淮安驸马巷的房子,说“房子是‘老二房’和‘老四房’合买”。至于驸马巷的房子买于何时,周家后人没有谈及过。
  2001年,《丰碑》杂志曾发表过一篇《道光十九年周恩来祖籍迁居淮安》的文章,作者说他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收藏者”家中看到了周家当年的“房契”,卖主胡干臣,买主周光勋、周光焘。房价260两白银。中人为柴树人等六人。官府收契税七两四银子。凭官牙是何丽文。时间为道光己亥年(1839年),“契末有‘绝卖’两字的印记”。
  因为“房契”中买主署名周光勋和周光焘,所以《道光十九年周恩来祖籍迁居淮安》一文的作者认为周家后人说驸马巷房子是由“周攀龙和周昂骏合买”的说法错了。“差错缘于周家口传之误,把‘曾祖和二曾祖’传说成了‘祖父和二祖父’”。
  2006年7月15日,《丰碑》报创刊第1期中登载有一篇《生在淮安》的文章,文中说:“据征集到的周家购房契约,证明周宅是道光十九年(1839年)以260两白银从胡干臣家买的。买主为‘周名下’,中人为张、尹、陆、金、王姓五人。”
  
  “房契”白纸黑字毋庸置疑,事情似乎也就此定论了,周家几代人的口述全都是“误传”。但笔者却认为,白纸黑字也未必就一定是事实,笔者目前还没有亲眼看到这份“房契”,但笔者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周恩来家世的研究,采访过周家许多亲戚,也做过一些文字的收集工作。笔者认为,淮安驸马巷7号周宅是由周恩来祖父周攀龙和二祖父周昂骏合买(典),房子是先典后买,典房时间应该在光绪五年(1879年),买房时间则应该是在光绪十四年(1888年)左右。笔者试着对周家近代家史进行梳理和论证,希望以此来澄清一些认识。
  现存于绍兴鲁迅纪念馆的《周氏破塘祖茔祭簿》和淮安周恩来故居的《周氏渊源考》两份有关周氏家族的文献,记载了周恩来曾祖父周光勋的履历:周光勋,字 铭,号樵水,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正月十九日生于绍兴“百岁堂”。可能由于体质一直比较羸弱的原因,因此在道光十五年(1835年),家里早早地给他办了婚事以“冲喜”,妻子樊氏比他大一岁。婚后第二年,长子周晋侯(又名周康侯)出生于绍兴“百岁堂”,道光十九年(1839年)也就是前文中提到签订“房契”的年份,周光勋的次子周昂骏在“百岁堂”出生。当时周光勋的父亲周元棠独自一人在外游幕,家境并不富裕。周光勋守在“百岁堂”,在照顾继母、弟弟、妻子和两个幼子的同时,还要安心读书,准备参加县里的童试。按照当时的家族宗法制度,年轻的周光勋没有资格也不可能远离家乡、抛下父母妻儿,长途跋涉到苏北淮安,花一把银子买一所他到死也没有住过的房子。
  1839年以后的生活也证明了周光勋一直生活在绍兴。1839年至1846年的几年里,周光勋又生了三个儿子,老三周骏联、老四周攀龙(周恩来祖父)和老五周子庞。随着儿子们逐渐长大,周光勋开始在家中教他们读书,家族中各房兄弟也陆续把子弟送到他这里来接受启蒙教育。周光勋体弱多病,不适宜外出奔波,比较适合在家开设塾馆。
  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周光勋考中了秀才。周光勋一直在家教书,弟弟周光焘后来则跟着父亲学幕,师爷的收入一般说来要比私塾先生高出十倍以上。因此,周家的家境逐渐步入小康。然而好景不长,咸丰元年(1851年)二月周光勋的父亲周元棠因病去世,享年60岁。父亲是家中的顶梁柱,也是周光勋的精神支柱,父亲的去世使家中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周光勋悲痛绝望的同时又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积郁成疾,仅仅一个月后,周光勋也撒手人寰。由此可以看出,周光勋至死也没有离开过绍兴,没有离开过“百岁堂”。他的曾孙周恩来也曾对亲属说过:“我们的曾祖父光勋,号樵水,这个名字还好些,还有一些务农之意。他是地道的绍兴人,绍兴有他的坟。”
  
  周昂骏买房之缘由
  
  周昂骏,字霞轩,1839年生于绍兴“百岁堂”,是周光勋的次子,故他这一支被周家后人称为“老二房”。周昂骏自小聪颖过人,学习勤奋。咸丰元年(1851年)春,周昂骏参加了会稽县和绍兴府的两次考试均名列前茅。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仅过了几个月,他的祖父和父亲突然相继去世,周家一落千丈。当时周昂骏弟兄5个,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6岁,叔父周光焘也有三个年幼的儿子,再加上他们的祖母,这样一个大家庭以后就要靠周光焘一人来支撑。周昂骏意识到自己再不能埋头读书准备科考了。他和大哥周晋侯作为家中较大的两个男丁,必须尽早地学习幕业且外出谋职,才能帮助叔父分担养家糊口的重任。在周光焘的带领和教授下,周家八个男孩后来都学成了幕业,做了师爷。所以周恩来说:“我们家近几代祖先也是绍兴师爷。”周昂骏和周晋侯随叔父学幕的地点应该就在浙江境内。
  那么,周昂骏是何时离开浙江前往苏北的呢?笔者推测,应该是在咸丰十一年(1861年)。2005年7月,堂兄周华章送给笔者一篇碑文的复印件,此件是周昂骏的幼子周嵩尧所写,题目是《次妻赵淑人墓志铭》,时间为清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在周嵩尧纪念亡妻赵凤的祭文中,这样写道:“自吾家流寓殆五十 ,取妇淮扬间,止归谒祖茔者先妣。濒行而病,遗言有憾。”这一段话的大意是:我家寄居在外,至今约有50年了,父亲娶亲在淮扬一带,以后便极少回家乡。只有母亲总是不忘回乡祭祖,由于经常这样往返奔波,不辞辛苦,结果落下了疾病。临终前,她还在为自己不能再回乡祭祖而深感遗憾呢。
  从清宣统三年(1911年)算起,50年前即咸丰十一年(1861年),也就是说周昂骏从浙江流寓江苏淮扬一带的时间应该是1861年。
  另外还有一个间接佐证:1999年3月29日,笔者在南京看望堂兄周尔辉时,周尔辉告诉笔者,八奶奶(周攀龙的儿媳周八太)说老祖宗是为躲避洪秀全造反时过来的。“洪秀全造反”是过去民间对太平天国运动的俗称。周八太没有讲明“老祖宗”究意是周昂骏还是周攀龙,但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正是周攀龙青少年时期,他应该在远离战争的家乡,在母亲身边读书。即便长到了18岁,也需先去学幕。因此,周八太所说的“老祖宗”应该是指周家来到苏北的第一人周昂骏,或者再加上他的大哥周晋侯,时间就是周嵩尧在“墓志铭”中所涉及的咸丰十一年(1861年)。只不过周昂骏来苏北并不是为了“躲洪秀全造反”,而是为了谋生,为找工作而来,这个工作恰恰就是和太平军作战。
  咸丰十一年(1861年),周昂骏通过舅舅樊燮的介绍,北上扬州,在邗沟边的江北大营谋到了一份做钱谷幕的差事。周昂骏的理财本领和任劳任怨的作风在工作中得到充分展示,很快便受到上司的重用,“以军功保知县”,不过此时的“知县”还只是“知县”衔。
  同治二年(1863年)周昂骏在扬州成亲,“取妇淮扬间”。新娘郑氏原籍福建闽侯,家住淮安。同治三年(1864年),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周昂骏从军中退出,来到妻子的娘家淮安,任淮安府首席幕僚。他的妻舅郑仁寿则任淮安漕运总督部院的总文案。由于周昂骏已有军功和“知县”衔,因此他不必再像一般师爷那样屈就于府衙的二进院,可以自己租房单住了。同治三年(1864年)八月,周昂骏的长子周炳豫出生于淮安,同治七年(1868年)周昂骏的次子周龢鼐出生于淮安。同治八年(1869年)秋,周昂骏应扬州知府英士良聘请,前往扬州帮助佐理政务。临行前,他推荐了四弟周攀龙接办淮安幕府一职。同治十年(1871年)周昂骏在任江都知县时,他的幼子周嵩尧出生于扬州。
  周昂骏出任知县都是单身前往,并未让家人跟着他一起到处跑,也没有听说他在扬州买过房。光绪四年(1878年)七月,周昂骏的夫人郑氏去世于扬州。光绪五年(1879年)四月,周昂骏任仪征知县。
  这时,周昂骏计划要买房了,但是他没有在扬州或就近在仪征买,而决定去淮安买房,这是为什么呢?周昂骏的曾孙周华瑞曾经对笔者回忆:“六爷爷(周嵩尧)说过,为什么霞轩公(周昂骏)要把家眷安排到淮安?因为仪征地靠长江边,江匪比较多,环境不安定。”另外,周昂骏的四弟周攀龙当时也在淮安工作,这里的环境显然是别处没有的。最后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周攀龙此时也决定要在淮安买房并准备将家眷接来。周昂骏就可以把子女们送回淮安周家,平时由弟弟、弟妹负责照顾孩子们读书、生活,他便可以安心在外工作了。基于以上各种有利条件,周昂骏决定在淮安买房,时间是光绪五年(1879年)。
  周攀龙(周恩来的祖父)买房之缘由
  周攀龙,原名骏龙,又名起魁,字云门,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生于绍兴“百岁堂”,是周光勋的第四子,所以他这一支又被周家后人称为“老四房”。咸丰元年(1851年)祖父和父亲去世时,周攀龙只有7岁,随母亲、兄弟和叔父周光焘及其家人一起生活。
  咸丰十年(1860年)周攀龙16岁了,拜谁学幕呢?他选择了未来的岳父鲁登四,鲁登四先在浙江、福建一带做刑名师爷,以后又受聘于“闽藩署”(即福建布政司)做首席幕僚。周攀龙跟在鲁登四身边,一边学习一边给鲁登四做助手,进步很快。鲁登四对这个年轻人周到公正的办事风格和严于律己的品行十分满意。在“闽藩署”的随幕经历为周攀龙几年之后直接转入淮安府当首席幕僚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同治八年(1869年)秋,25岁的周攀龙只身来到江苏淮安府,接替二哥周昂骏的职务。按照惯例,他应该住在淮安府衙内。同治十年(1871年)周攀龙回绍兴与鲁登四的长女鲁大姑完婚。同治十一年(1872年)八月,周攀龙的长子周贻赓出生于绍兴“百岁堂”;同治十三年(1874年)五月,次子周劭纲(原名周贻能,周恩来的父亲)出生于绍兴“百岁堂”;光绪二年(1876年)三月,三子周贻奎出生于“百岁堂”;光绪四年(1878年)三月,幼子周贻淦出生于“百岁堂”。
  淮安与绍兴相距遥远,周攀龙不能经常和家人在一起,不能经常见到四个儿子。若想改变现状,必须谋得一官半职,哪怕是一个候补或代理。但周攀龙没有中过进士,没有军功,若想取得官职,恐怕只有靠捐纳了。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由于战争的损耗,清政府财政严重亏损。为化解危机增加财政收入,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捐纳范围、降低捐官门槛便是办法之一,这便给周攀龙改变命运提供了机会。总之,周攀龙终于从师爷升任了知县。周恩来也曾证实过祖父的任职情况。1962年3月2日,他在同全国科学工作、戏剧创作等会议代表讲话时说:“祖父当过淮安县知事,外祖父是淮阴县知事。”1964年8月,周恩来对亲属讲家史时说:“我祖父是老四,从绍兴师爷升到县知事。”笔者当时也在现场。
  光绪五年(1879年),在二哥的帮助下已升为代理知县的周攀龙将妻子鲁氏和四个儿子从绍兴接到了淮安。由于各自现实的需求,兄弟俩决定共同在淮安买(典)房子。淮安附马巷7号这处房子正好是相连的两个院子,比较符合周氏兄弟的要求。
  
  “房契”为何用周光勋和周光焘的名义
  
  周昂骏和周攀龙兄弟买淮安驸马巷7号的房子既然是在清光绪五年(1879年),为什么“房契”上的时间写的却是道光十九年(1839年),并署名周光勋和周光焘,原因何在?笔者试着作如下分析:
  光绪五年(1879年),周昂骏和周攀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房而是典房。近十年来,笔者多次采访堂兄周华章,他多次向笔者强调过一句话:“六爷爷(周嵩尧)生前说过,房子是先典后买,因为典要比买便宜得多。”看来周昂骏和周攀龙当时在经济上并不十分宽裕。
  我们现在尚不知驸马巷房子典租期限,周华章说,过去房屋的典期通常为5到10年。
  不幸的是房子典租才两年,周昂骏就先行去世了,据周嵩尧撰的《周氏渊源考》记载,周昂骏“薨于光绪辛巳九月初四酉时”,即公元1881年10月。
  周昂骏去世后,周攀龙成了驸马巷周家的家长,因此有关房子问题的处理只能由他来解决了。问题在于,他将用谁的名义作为买主来签约。
  周攀龙能否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来签这份“房契”?房子原是他兄弟二人共典,二哥周昂骏已付过典金。如果以自己名义签购房契约,房产就为他个人所有了,那么他将会落下企图独吞房产、不友不恭的恶名。那么,能否以他和二哥共同的名义来签约?签约日期可以往前提几年,提到二哥去世之前,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但周攀龙恐怕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剩下部分的钱将完全由他独立支付,他觉得对此也应该有个说法。否则白纸黑字写在契约上,一旦他百年之后,按照家族中长幼之序的规矩,“房契”就得交给二哥的长子周炳豫来保管。那么自己儿子们的利益将如何来保证?这样权衡的结果是,周攀龙决定以“父亲和叔父的名义”或者以“周名下”的名义来签这张“房契”。
  19世纪的中国社会,房产买卖是私人之间的交易。只要交够了税,在“房契”上如何填写,买房人只需与卖主商量,官府管不着;对卖主而言,只要你把房款交齐,你想怎么写我也管不着。周攀龙长期在官府做师爷,以后又做知县,这点手续上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总之,周攀龙将“买房人”从这一代提前到上一代的做法,避开了嫌疑,从而使这件比较棘手的问题得以顺利地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周昂骏和周攀龙共同典房的时间应该是在光绪五年(1879年),最终买房时间应该在典期将至的时候。如果按典期10年为准,那么签订购房契约的时间差不多应该在光绪十四年(1888年)左右,买房的钱款由周攀龙一人所付,所有关于“房契”的内容也是他一个人作主处理的。
  
  驸马巷周宅的两份“房契”
  
  购房契约
  按照宗法制度,家中的“房契”应该保存在老宅门里,在最年长的人手中。如果驸马巷的房子是由周光勋和周光焘合买,那么“房契”就应该由周光勋的长子、周攀龙的大哥周晋侯来保管。然而周家从来没有人提到房子或“房契”与周晋侯有什么关系。如果是由老二周昂骏和老四周攀龙共同交付购房款,那么“房契”就应该存在周昂骏手中,周昂骏去世后由周攀龙保存。周攀龙去世后应该由“老二房”周昂骏的长子周炳豫接管“房契”。然而周炳豫的孙媳、周尔圻的夫人崔庆云曾经告诉笔者:“听尔圻说,‘房契’是总理的父亲拿走的,在他手里。”
  周恩来的父亲周劭纲是周攀龙的次子,他是从谁手中拿走“房契”的呢?从大堂兄周炳豫手中拿走的吗?应该不太可能。周昂骏的三个儿子成人后都很不错,在当时都算是有权有势的人物,在家族中又是周劭纲的兄长;周劭纲则始终是一个收入微薄的小职员,且工作并不稳定,属于社会底层的人物。假如“房契”始终在老大周炳豫手中保管,周劭纲要想把“房契”从周炳豫手中拿走,基本没有可能,再说也不合家族的规矩。
  显然,周劭纲不是从周炳豫手中拿走“房契”,而只能是从自己家中拿走的,这说明“房契”一直保存在周攀龙的家中。周攀龙去世后,“房契”由周攀龙的儿子们掌管着。1908至1910年,周攀龙的长子周贻赓(大排行四)、次子周劭纲和长孙周恩来相继北上东北,只剩三子周贻奎(大排行八)留在驸马巷,“房契”应在周贻奎手中保存。
  那么,周劭纲是在何时又因何拿走了“房契”的呢?这恐怕要从1918年周贻奎去世说起。周贻赓、周劭纲和周恩来北上后,1916年周劭纲的次子周恩溥和周贻奎的儿子周恩硕也相继去了天津,留守驸马巷家中周攀龙的后人,只有周贻奎夫妇和周劭纲的小儿子周恩寿。1918年初,周贻奎在贫病交加中去世。他的夫人周八太因饥饿贫困回到了乡下娘家,家中只剩下了14岁的周恩寿。不久,在北京谋生的周劭纲决定回淮安一趟,去看望和安慰一下独守家中的小儿子周恩寿并处理一些后事。
  周劭纲回淮安办完事后,自然要将家中的重要文书带走,其中最重要的文书应该是“房契”。周劭纲将“房契”交给了哥哥周贻赓,以后“房契”就一直保存在周贻赓手中。1933年夏天周贻赓去世,“房契”由周贻赓的妻子杨氏保存。后来,“房契”又回到了周贻奎的夫人周八太手中。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周恩寿的妻子、笔者的母亲王士琴生前曾几次向笔者说到这件事,她回忆说:“1939年3月,我带秉德和两个月大的秉哲去天津看望你四奶奶(周贻赓的夫人杨氏)。四奶奶对我说,以前你四爷爷活着的时候,每年都给你八奶奶(周八太)家寄钱。四爷爷死后,她仍然给八奶奶家寄钱寄了两年。后来四奶奶也没有钱了,不能再给八奶奶寄了,八奶奶就来信说把‘房契’给她,说可以将房子出租或抵押出去维持生活。四奶奶想反正自己也不回去住,就给她吧,于是就给八奶奶寄回去了。四奶奶说后来八奶奶可能把‘房契’押出去了。”
  那么,杨氏将“房契”还给周八太究竟是在哪一年呢?我们已知周贻赓于1933年夏天去世,他去世后杨氏又给周八太寄了两年的钱,所以杨氏将“房契”寄给周八太的时间应该是在1935年。不过笔者认为还有一种可能,即“房契”不是由杨氏寄回而是由周劭纲于1935年末带回淮安的。周劭纲的妻子自1907年秋去世后,棺木始终没有下葬。1935年底,终于攒够了钱的周劭纲从天津回了一趟淮安。这一次他将妻子的棺木葬入周家坟地,了却一桩心愿。故笔者认为,“房契”也有可能是周劭纲于1935年底从天津带回淮安交给周八太的,毕竟“房契”属于重要文书,由家人带回去比寄回去要更加安全。以后,驸马巷周宅的“房契”就一直保存在周八太的手中。1956年底周八太去世,“房契”应由她的后人(即周贻奎的后人)保存。
  典租契约
  2000年4月4日,笔者前往江苏省江都市采访时年80岁的郑约之先生。郑约之的祖父即是同治年间漕运总督部院总文案、周昂骏的妻舅郑仁寿。在这次采访中,郑约之向笔者回忆了一件事:
  大概我十二三岁时候,有一天放学回家,我看到客厅的桌子上放着一张“房契”,家中大人(记得是我伯母)说这是周家把“房契”抵押在我家。抵押“房契”必然会给周家钱。印象中这份“房契”一直没有还给周家,没有带回去,自然也就不会再让周家还钱了。1947年我去扬州(迁居扬州),“房契”等文书也带到了扬州。1950年淮安解放,哥哥和我还曾商量是否将“房契”还给周家,但是因为我们后来一直没有回淮安,也就没还“房契”。“文革”中我把家中所有的旧文件都烧了。至于“房契”的内容我没有印象了。
  看到这里,大家不免要产生疑问了:难道除了周攀龙的后人有一份“房契”外,周昂骏的后人手中还有另一份“房契”吗?笔者认为,当年周家人手中有两份“房契”十分可能。周炳豫手中的另一份“房契”实际应该是光绪五年(1879年)原胡姓房主出典房屋给周家的典租契约。在这份典租契约中,应该写明典期是多少年;东院典给谁,西院典给谁;典期一过,如果原房主无钱赎回,该房屋即自动归到周家名下等类似的条款。
  这样的典契,胡、周两家应该各存一份。典租房屋时,周昂骏还在世,典房一事当然会以他为主,典租契约当然也应该归他保管。光绪七年(1881年)周昂骏去世后,典契就应交周攀龙继续保管。光绪十四年(1888年)左右,周攀龙出钱将胡姓房产彻底买断,并且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契约,“契末有‘绝卖’两字的印记”。
  签订了购房契约,照理说典租契约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应该没有什么用处了,但是对周家而言却依然非常重要。如前所说,由于周攀龙的购房契约没有采用实名制,以至“房契”上无法明确标示房产分配的方案,“房契”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各间房屋的具体分配情况,也就是说究竟哪几间房屋应归在谁的名下,“房契”中并没有文字确认。于是,原来那份已明确标示驸马巷东、西两院各自归属的典租契约便成了一个重要的凭据,它和后来的购房契约成了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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