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过在J县的调研发现,县级财政的预算过程仍是行政主导,县政府和预算核心部门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人大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一是人大财经小组的技术性的预算审查权力和人大代表大会的预算立法权力因实际权力结构中人大的弱势地位而被预算核心部门技术性消解;二是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也只能协商性参与和在事后确认。它是以一个与政府商议预算的机构介入到预算过程中,所提的预算修正意见能否受到重视主要取决于人大领导与县政府领导的私人交情和人大拥有的选举地方领导人的程序性权力。在不超出地方财力的情况下,人大领导所提出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