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判郑筱萸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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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筱萸案的一审结果,符合国家现行《刑法》对官员重大贪渎罪的量刑标准,却又在人们意料之外。尽管郑筱萸还有二审上诉机会,且郑案还需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但我们确信,郑筱萸减轻处罚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对郑筱萸所犯弥天大罪施以极刑,彰显司法公正,顺应天理民心。
  反腐就该用重典,只有如此,政府才能顺应民心。相信对郑筱萸的惩处,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对更多郑筱萸式的贪渎官员产生一定的心理震慑。
  严惩郑筱萸的政治含义,在于同样的受贿金额,发生在一个县官身上与发生在一个部级高官身上,其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一个食品,一个药品,前者关乎民众健康,后者涉及民众性命。郑筱萸作为掌管食品和药品安全的特殊行政执法部门的最高行政长官,其带头贪渎的疯狂,岂止是一般意义上的贪渎行径。在他的任上,不光频频出现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仅在药品监管领域,就相继发生“齐二药”、“欣弗”等波及全国的重特大假药、劣药大案,伤害众多无辜者及其背后的家庭,造成天怒人怨。仅凭此一条,郑筱萸就罪该当诛!
  然而,郑筱萸被判极刑,确又在许多观察人士乃至部分民间舆论的意料之外。一个很现实的判断标准,在于以往法院在惩处同级别高官重特大贪渎案件时所作的众多判例。倘若以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被执行死刑划线,自此以后,尤其是最近几年,受贿在千万元以下、按我国刑法规定可处死刑的部级高官,没有一个被处以极刑。在许多百姓眼里,如今高官受贿数百万元几乎就属“毛毛雨”,甚至受贿数千万元(譬如新近被查处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贪渎案)也只属“小儿科”。以至于民间日益流行对贪官往往“重罪轻判”的看法,致使民众对政府反腐决心产生疑虑,伤及社会反腐信心。
  同样无从回避的是,针对贪渎官员的司法判例,确有不少个案存在权力干预司法所导致的司法腐败,即所谓的“二次腐败”。长此以往,民众已产生“贪官往往免死”的心理定势。正因为如此,此次惩处郑筱萸,似乎有打破“惯例”重整纲纪的意味。我认为,反腐对执政党生死攸关,是一场不容再有丝毫懈怠手软的严肃的政治斗争,本次依法惩处郑筱萸,在司法判决之外,可能传达出如下信号:
  其一、自查处陈良宇重大违纪案件之后,进一步彰显最高层坚定的反腐意志。
  其二、尽管部分国际组织和海外舆论对“中国杀人过多”的责难日甚,尽管部分海外舆论一直呼吁中国取消死刑,也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尽量不杀”的承诺,以及作出了重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制度安排,但通过郑筱萸一案,人们欣喜地看到,中央政府在事关国家主权、事关反腐败斗争严肃性的重大原则面前,头脑清醒,态度鲜明,深得民心。
  其三、郑筱萸案作为最新判例,对国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严肃审理官员贪渎案件,提供了一种不大为外人所察的警示。
  不过,在欣喜之余,也要清醒地看到,司法反腐终究属于事后反腐,在重拾和顺应民心民意之外,致力于实质性的反腐制度建设和用人制度建设,从而将防线前移至事前反腐,当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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