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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严守法律程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依法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错案,笔者将从检察视角出发,通过探究刑事错案特点及成因,进而构建有效的制度机制,对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进行积极探索。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特定职务行为时,才可能引起的刑事冤假错案。
主观有责性。即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因故意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权钱交易而导致冤假错案,其主观恶性较大;或指对案件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等过失情形导致的错案。
处理结果失真性。每个冤假错案事实本身都有其复杂性和不可重现性,加之刑事司法人员的认识受到外界或自身因素的影响制约,使案件在侦破查办过程中的还原很难做到客观真实,从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错误。
程序违法性。有的冤假错案呈现出程序违法的特征。虽然程序违法并不是所有刑事错案的表现特征,但因刑事司法中程序合法极其重要,所以这个特征不容忽视。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一是执法理念上的偏差。比如说一些办案人员还存留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不能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是执法能力的欠缺。有的办案人员更多的是凭经验办案,对法律知识特别是一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内涵掌握的不系统,不透彻。
三是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执法,不能适应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转变。
四是从实践层面来讲,与其他司法机关可能相互配合的多一些,监督制约的要少一些。
三、检察机关防范这冤假错案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强化冤假错案防范意识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核心原则,其突出的表现为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而追求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而有罪推定则与之相反,恰恰是限制了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样,“疑罪从无”原则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是对公众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虽然在疑罪从无原则下大多数冤错案件能够避免,但是现实中还有部分疑案仍然被按照疑罪从轻处理,这与现代法治原则是明显相违的。
新刑诉法将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放在突出位置,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是提倡、适用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无声宣告,彰显了司法文明。因此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牢固树立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理念,坚决摒弃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原则,从接触案件的初始环节就要高兴防范冤假错案的盾牌。
(二)坚守法律底线,严把三关,提升防范冤假错案的办案质量
以“两个到位”严把实体关。证据是案件之基。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把 证据材料审查关。一是严审案卷材料,对证据的实质及收集的主体、程序、形式进行仔细审查,做到全面核实到位,对存在任何细小的疑问需要询问证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坚持询问,不能因为怕麻烦而给案件最终带来不必要的大麻烦;二是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严把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关,对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按规定进行审查排除。对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孤证”坚决排除到位 。
转变两个观念,严把程序关。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一方面,着力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切实防止和坚决制止滥用强制和侦查措施、无故拖延办案期限、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违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各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完善案件管理职能,加强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涉案财物监管等工作,确保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要求,以堵塞冤假错案发生的程序漏洞。
转变两个程序,严把法律适用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查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慎重对待,加强请示、报告,以检委会集中业务决策为保障,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三)完善制度,全面构建防范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提升办案人员综合素质。这主要是指加大以证据审查为核心的职业培训力度。一是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取证能力,使侦查人员学会运用高科技侦查设备增强取证的科技含量,为案件准确的定性、定量提供最接近还原可能的信息分析依据;二是注重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使虚假的证据不能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成为定案依据,从而防止刑事错案。
强化侦查监督,推动侦查监督机制向司法审查机制转化。近年来,检察机关保障人权和法律实施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要求侦查监督检察官要秉持一种客观态度,特别是在命案办理、防范冤错案件方面,列要保持中立的客观地位。
在尊重基本诉讼构造的基础上,探索加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合作制约的工作机制。一是要重新摆正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的关系,特别是介入侦查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要着重强化对公安机关办案的监督,而不应片面地强调对侦查的引导,即使是介入到“命案”的侦破现场,也应该做到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相并重。二是要强化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承上启下的法律监督部门,要更好发挥客观公正的监督作用,为防范冤假错案尽可能地减少监督盲点。
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业务骨干小组讨论机制和案后分析研判机制。由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骨干成立分析讨论小组,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定性、引导侦查、调查取证等方面入手进行深入讨论,为案件正确输提前增加一道保险系数。
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把这一制度具体化,包括检察办案人员什么情况下负责、怎么负责等都要明确。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对于因办案人员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错案,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特定职务行为时,才可能引起的刑事冤假错案。
主观有责性。即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因故意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权钱交易而导致冤假错案,其主观恶性较大;或指对案件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等过失情形导致的错案。
处理结果失真性。每个冤假错案事实本身都有其复杂性和不可重现性,加之刑事司法人员的认识受到外界或自身因素的影响制约,使案件在侦破查办过程中的还原很难做到客观真实,从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错误。
程序违法性。有的冤假错案呈现出程序违法的特征。虽然程序违法并不是所有刑事错案的表现特征,但因刑事司法中程序合法极其重要,所以这个特征不容忽视。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一是执法理念上的偏差。比如说一些办案人员还存留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不能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是执法能力的欠缺。有的办案人员更多的是凭经验办案,对法律知识特别是一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内涵掌握的不系统,不透彻。
三是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执法,不能适应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转变。
四是从实践层面来讲,与其他司法机关可能相互配合的多一些,监督制约的要少一些。
三、检察机关防范这冤假错案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强化冤假错案防范意识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核心原则,其突出的表现为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而追求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而有罪推定则与之相反,恰恰是限制了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样,“疑罪从无”原则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是对公众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虽然在疑罪从无原则下大多数冤错案件能够避免,但是现实中还有部分疑案仍然被按照疑罪从轻处理,这与现代法治原则是明显相违的。
新刑诉法将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放在突出位置,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是提倡、适用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无声宣告,彰显了司法文明。因此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牢固树立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理念,坚决摒弃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原则,从接触案件的初始环节就要高兴防范冤假错案的盾牌。
(二)坚守法律底线,严把三关,提升防范冤假错案的办案质量
以“两个到位”严把实体关。证据是案件之基。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把 证据材料审查关。一是严审案卷材料,对证据的实质及收集的主体、程序、形式进行仔细审查,做到全面核实到位,对存在任何细小的疑问需要询问证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坚持询问,不能因为怕麻烦而给案件最终带来不必要的大麻烦;二是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严把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关,对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按规定进行审查排除。对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孤证”坚决排除到位 。
转变两个观念,严把程序关。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一方面,着力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切实防止和坚决制止滥用强制和侦查措施、无故拖延办案期限、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违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各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完善案件管理职能,加强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涉案财物监管等工作,确保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要求,以堵塞冤假错案发生的程序漏洞。
转变两个程序,严把法律适用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查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慎重对待,加强请示、报告,以检委会集中业务决策为保障,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三)完善制度,全面构建防范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提升办案人员综合素质。这主要是指加大以证据审查为核心的职业培训力度。一是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取证能力,使侦查人员学会运用高科技侦查设备增强取证的科技含量,为案件准确的定性、定量提供最接近还原可能的信息分析依据;二是注重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使虚假的证据不能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成为定案依据,从而防止刑事错案。
强化侦查监督,推动侦查监督机制向司法审查机制转化。近年来,检察机关保障人权和法律实施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要求侦查监督检察官要秉持一种客观态度,特别是在命案办理、防范冤错案件方面,列要保持中立的客观地位。
在尊重基本诉讼构造的基础上,探索加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合作制约的工作机制。一是要重新摆正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的关系,特别是介入侦查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要着重强化对公安机关办案的监督,而不应片面地强调对侦查的引导,即使是介入到“命案”的侦破现场,也应该做到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相并重。二是要强化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承上启下的法律监督部门,要更好发挥客观公正的监督作用,为防范冤假错案尽可能地减少监督盲点。
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业务骨干小组讨论机制和案后分析研判机制。由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骨干成立分析讨论小组,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定性、引导侦查、调查取证等方面入手进行深入讨论,为案件正确输提前增加一道保险系数。
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把这一制度具体化,包括检察办案人员什么情况下负责、怎么负责等都要明确。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对于因办案人员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错案,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