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案情简介李某原系一名部队文工团的舞蹈演员,2002年参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武警部队政治文工团工作。2005年从部队复员以后,经考试成为当地某歌舞团的一名舞蹈演员。2011年,该歌舞团进行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的改革,经过上级批准,核销了原来的事业编制,与全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歌舞团与李某签订的是一份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