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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朱某系农业户口,于2005年3月到被诉人企业(某木材加工企业)上班,从事排板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元。2005年4月2日下午,被诉人临时安排申诉人从事压板工作。工作半小时左右,申诉人左手即被机器压伤。被诉人立即安排工作人员送申诉人去市中医院治疗,共住院99天,花去医疗费12574元,已由被诉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