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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财产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应如何衔接和适用,不仅困扰着司法实务界,学术界也是观点不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不能单纯地从法技术的层面进行逻辑推理,它要受到社会性别视角的制约。基于婚姻法本身具有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应将夫妻财产关系予以婚姻法进行特别规制,不能放任财产法"随意"入侵婚姻关系领域,这样才能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