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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但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