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问题日益突出。“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农村集体土地的限制流转。但基于和谐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及《物权法》自身内容的内部和谐性,同作为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按照“房地一致”原则依法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