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际所有者主体”和“经营者主体”是个“群体”,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不明晰”或“所有者主体缺位”。这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其它,切私有制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点就在于,它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群体”对公有生产资料的“整体”和“总和”的一种“共同所有”与“共同占有”的“统一”。作为“共同所有”,它是劳动者“群体”对公有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与劳动者“个体”对公有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即“人人有份”,但又不能具体地“量化”到人头上)的“统一”。“群体”的“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