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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精神损害赔偿,赔、不赔、赔得再多,皆不属于法官造法。精神损害赔偿在公权属性上届于一种法内自由裁量权,应当尊重法内自由裁量权的一般规律——依法裁量“法力有边”,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制度上保证用好这项公权力,保证客观公正地保护人权、不枉不纵,这是法内自由裁量权本质属性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