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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此办法明确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此办法共有二十八条,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