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成员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质疑——兼论村党组织成员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之立法完善

来源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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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关于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党组织成员并没有当然地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内.因此,实践中当然地把那些越权协助行政管理的村党组织成员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要求;可鉴于这些行为的现实社会危害性,有必要把他们明确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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