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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被誉为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一个里程碑。《公务员法》一个重要的闪光点就是进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改革,对公务员的职位进行重新调整和设置,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但由于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及时出台,各地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管理推进力度不尽相同,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例,职位职务仍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给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一、当前交通执法总队公务员职位管理基本情况
根据《公务员法》的界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公务员。作为副局级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职务管理上,交通执法总队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局相关规定,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序列和职务管理,领导职务按《公务员法》第十四条执行。非领导职务按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总队的规格,由上至下分别是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其中,副厅级领导职数2名,副巡视员职数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处级非领导职数17名,主任科员及以下职数不受限制。职务晋升按《党政干部选拔作用条例》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晋升办法执行。
二、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有利于解决现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天花板效应”突出,不利于建立科学的职务晋升激励机制
“天花板效应”是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一个名词,又名高限效应。指的是设置一种无形的、人为的困难,以阻碍某些有资格的人在组织中上升到一定的职位。在当前总队公务员管理中,“天花板效应”较为突出。按现行的职务职数设置,总队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最高职务为正科级实职或主任科员,正科级成为他们职务的天花板。以大学本科毕业进入执法总队的执法队员为例,通过一年试用期确定为科员后,任职满3年可晋升为副主任科员,任副主任科员3年满可晋升为主任科员,据此推算当他30岁时,可达到主任科员的职务,直到退休的其后30年里,就将面临职务的天花板,失去职务晋升的激励。其他行业基层执法人员晋升渠道和空间更为有限,严重挫伤基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积极性。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将有效解决“天花板”效应,拓宽交通执法人员职务晋升渠道,建立队伍激励长效机制。
(二)专业针对性不强,不利于交通执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在我国基层公务员中,70%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特定公务员群体。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强,对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以交通执法为例,涉及港航、运政、路政、交通安全等数十部法律法规以及勤务规范制度、取证勘查程序,有很强的专业性。而现行的以任职年限、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任职条件和考核程序构成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过于笼统,针对性、专业性不强,无法做到考察交通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有利于交通执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要求,适应建立学习型组织的现代行政管理发展趋势。
(三)不利于建立正确的交通执法人员个人职业发展导向
交通执法人员现行的职务晋升制度,注定了个人职业发展必须依靠竞争极为有限的领导职务,执法人员的职业发展导向过于狭窄。实行行政执法官制度,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有利于执法人员认清自己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正确的多元化人生价值定位,通过钻研业务、研习专业同样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避免千军万马挤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的“独木桥”。
三、建立行政执法官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的思考
下面就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主要涉及职务序列、晋升办法、与其他类别公务员交流等问题,分别作出阐述。
(一)行政执法官职务性质
在这里,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执法官具有两个属性,一是职业资格,是表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备的履职能力和资历;二是作为一般执法人员非领导职务,各级行政执法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承担领导责任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仍按《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条例》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和晋升办法,同时,也可按专业水平和资历授予相应的行政执法官职级。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
参考其他省市经验,结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实际情况,考虑将行政执法官设置为三档八级,即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至八级执法官,其中一、二级为高级执法官,设定职数限制,三、四、五级为中级执法官、六、七、八级为初级执法官,初中级执法官不设职数限制。
高级行政执法官设置为两级并有职数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作为最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和职业资格,应当具备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理论功底、执法专业技能,是交通执法队伍中最具专业权威性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控制级差和职数。总共设置八级级差,主要是考虑应高于现行非领导职务晋升从科员到主任科员三级级差,并将职务晋升的激励性贯穿于执法人员的职业生涯,但又不宜过高而失去严肃性。
(三)行政执法官晋升的原则及办法
行政执法官作为职业资格和一般执法人员的非领导职务,晋升职级者应当结合相应履职能力、专业能力、职业资历,采用考评结合的原则晋升职务。
1、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经历。晋升初级行政执法官应在下一级任职3年以上,晋升中级行政执法官应当在下一级任职4年以上,晋升高级执法官应在下一级任职5年以上。同样以22岁大学毕业进入交通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为例,以此推算,到40至45岁时,仍有晋升二级行政执法官的资格和动力,50岁时仍有晋升一级行政执法官的资格,这样将拓宽交通执法人员职务晋升空间,增强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积极性。
2、应当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专业能力。除任职经历、学历、年度考核合格、民主测评合格等条件外,晋升行政执法官职级,应当着重考察与职级相应的履职能力和专业能力。履职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察一般采用执法业务水平测试的方式。需要协调市公务员局和相关科研院校,制定科学、严谨、专业的测试题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治、行政执法案例分析等,根据职级高低,制定相应的考试等级,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才能晋升职务。对晋升职数限制、专业要求最高的高级行政执法官,应采取考评结合、竞争上岗的方式,通过科学的评审,确定高级行政执法官人选。
(四)行政执法官制度相关问题的解决
1、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实行职级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行政执法官解决的是职务问题,对应的职务工资应协调市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科学设定。既要体现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又要体现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要求。既要做好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工资级别的横向大体平衡,也要体现出同一职位序列中的纵向激励作用。各单位应该统一职务,加强队伍交流,薪酬与职务挂钩。
2、与领导职务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行政执法官是职业资格和未任职的执法人员的非领导职务。一般执法人员晋升领导职务,仍应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条例》选拔任用。作为职业资格,担任领导职务的执法人员也可按一定职级,在通过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后,授予相应的行政执法官职级。如正科级大队长,可直接申报中级执法官中的五级或四级执法官,但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执法业务水平测试。
3、行政执法官交流的问题。行政执法官由于是职业资格和非领导职务,不适用于调任。深圳试行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中,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到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后,一律重新确定科员,笔者认为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到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后,应按中组部、国家人社部相关规定,参考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同等学历、同等资力、同等工龄重新确定职务。同样,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转任到行政执法类,也应比照本执法单位公务员同等学历、同等资力、同等工龄,在参加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后,确定职务。
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推行行政执法官制度,是拓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空间,激活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用人机制的有效措施,更是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深化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政治处)
一、当前交通执法总队公务员职位管理基本情况
根据《公务员法》的界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公务员。作为副局级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职务管理上,交通执法总队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局相关规定,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序列和职务管理,领导职务按《公务员法》第十四条执行。非领导职务按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总队的规格,由上至下分别是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其中,副厅级领导职数2名,副巡视员职数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处级非领导职数17名,主任科员及以下职数不受限制。职务晋升按《党政干部选拔作用条例》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晋升办法执行。
二、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有利于解决现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天花板效应”突出,不利于建立科学的职务晋升激励机制
“天花板效应”是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一个名词,又名高限效应。指的是设置一种无形的、人为的困难,以阻碍某些有资格的人在组织中上升到一定的职位。在当前总队公务员管理中,“天花板效应”较为突出。按现行的职务职数设置,总队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最高职务为正科级实职或主任科员,正科级成为他们职务的天花板。以大学本科毕业进入执法总队的执法队员为例,通过一年试用期确定为科员后,任职满3年可晋升为副主任科员,任副主任科员3年满可晋升为主任科员,据此推算当他30岁时,可达到主任科员的职务,直到退休的其后30年里,就将面临职务的天花板,失去职务晋升的激励。其他行业基层执法人员晋升渠道和空间更为有限,严重挫伤基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积极性。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将有效解决“天花板”效应,拓宽交通执法人员职务晋升渠道,建立队伍激励长效机制。
(二)专业针对性不强,不利于交通执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在我国基层公务员中,70%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特定公务员群体。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强,对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以交通执法为例,涉及港航、运政、路政、交通安全等数十部法律法规以及勤务规范制度、取证勘查程序,有很强的专业性。而现行的以任职年限、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任职条件和考核程序构成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过于笼统,针对性、专业性不强,无法做到考察交通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有利于交通执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要求,适应建立学习型组织的现代行政管理发展趋势。
(三)不利于建立正确的交通执法人员个人职业发展导向
交通执法人员现行的职务晋升制度,注定了个人职业发展必须依靠竞争极为有限的领导职务,执法人员的职业发展导向过于狭窄。实行行政执法官制度,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有利于执法人员认清自己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正确的多元化人生价值定位,通过钻研业务、研习专业同样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避免千军万马挤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的“独木桥”。
三、建立行政执法官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的思考
下面就建立行政执法官制度主要涉及职务序列、晋升办法、与其他类别公务员交流等问题,分别作出阐述。
(一)行政执法官职务性质
在这里,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执法官具有两个属性,一是职业资格,是表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备的履职能力和资历;二是作为一般执法人员非领导职务,各级行政执法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承担领导责任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仍按《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条例》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和晋升办法,同时,也可按专业水平和资历授予相应的行政执法官职级。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
参考其他省市经验,结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实际情况,考虑将行政执法官设置为三档八级,即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至八级执法官,其中一、二级为高级执法官,设定职数限制,三、四、五级为中级执法官、六、七、八级为初级执法官,初中级执法官不设职数限制。
高级行政执法官设置为两级并有职数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作为最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和职业资格,应当具备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理论功底、执法专业技能,是交通执法队伍中最具专业权威性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控制级差和职数。总共设置八级级差,主要是考虑应高于现行非领导职务晋升从科员到主任科员三级级差,并将职务晋升的激励性贯穿于执法人员的职业生涯,但又不宜过高而失去严肃性。
(三)行政执法官晋升的原则及办法
行政执法官作为职业资格和一般执法人员的非领导职务,晋升职级者应当结合相应履职能力、专业能力、职业资历,采用考评结合的原则晋升职务。
1、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经历。晋升初级行政执法官应在下一级任职3年以上,晋升中级行政执法官应当在下一级任职4年以上,晋升高级执法官应在下一级任职5年以上。同样以22岁大学毕业进入交通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为例,以此推算,到40至45岁时,仍有晋升二级行政执法官的资格和动力,50岁时仍有晋升一级行政执法官的资格,这样将拓宽交通执法人员职务晋升空间,增强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积极性。
2、应当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专业能力。除任职经历、学历、年度考核合格、民主测评合格等条件外,晋升行政执法官职级,应当着重考察与职级相应的履职能力和专业能力。履职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察一般采用执法业务水平测试的方式。需要协调市公务员局和相关科研院校,制定科学、严谨、专业的测试题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治、行政执法案例分析等,根据职级高低,制定相应的考试等级,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才能晋升职务。对晋升职数限制、专业要求最高的高级行政执法官,应采取考评结合、竞争上岗的方式,通过科学的评审,确定高级行政执法官人选。
(四)行政执法官制度相关问题的解决
1、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合理的薪酬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实行职级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行政执法官解决的是职务问题,对应的职务工资应协调市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科学设定。既要体现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又要体现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要求。既要做好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工资级别的横向大体平衡,也要体现出同一职位序列中的纵向激励作用。各单位应该统一职务,加强队伍交流,薪酬与职务挂钩。
2、与领导职务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行政执法官是职业资格和未任职的执法人员的非领导职务。一般执法人员晋升领导职务,仍应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条例》选拔任用。作为职业资格,担任领导职务的执法人员也可按一定职级,在通过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后,授予相应的行政执法官职级。如正科级大队长,可直接申报中级执法官中的五级或四级执法官,但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执法业务水平测试。
3、行政执法官交流的问题。行政执法官由于是职业资格和非领导职务,不适用于调任。深圳试行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中,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到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后,一律重新确定科员,笔者认为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到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后,应按中组部、国家人社部相关规定,参考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同等学历、同等资力、同等工龄重新确定职务。同样,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转任到行政执法类,也应比照本执法单位公务员同等学历、同等资力、同等工龄,在参加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后,确定职务。
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推行行政执法官制度,是拓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空间,激活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用人机制的有效措施,更是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深化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