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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环境严重危机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证明了现存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一直以来重视规范人为原因引致的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制度,在雪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对环境损害和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的救济却无任何法律可以援引,只能依靠当地政府和中央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能力。如果法律只考虑到以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责任,则可以认为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法基本上并未改变。因此,建立一套自然环境损害发生后的法律责任制度,应付现代自然灾害发生后造成大范围环境损害的局面,是全面完善整个环境法律责任的途径,也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