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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律明确赋予公证的各项效力中,证明效力毋庸置疑地成为最为重要的核心效力.着眼于规范体系的考察,《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证据规定》分别从证据和证明层面确立了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和证明价值.以公证证明效力之发生机理①为依托,公证证明的效力范围与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一般而言,公证机构在多大范围内对公证事项予以审查,被证明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