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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全国离婚率的数据是在2010年,当时这个数据是38%,这个数据看似挺吓人,其实不论横向或纵向比较,都并非看上去那么严重。包括美国和加拿大在内的整个狭义北美,离结比率都是在二战后开始大幅攀升,到上世纪70-80年代达到高峰,此后便开始逐年下降。加拿大在这方面较美国“慢半拍”,战后初期的“婴儿潮”时代离结比率依然偏低,50年代中期起才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出现离婚率抬头的趋势。美国的离结比率回落,大抵是越战结束、“垮了的一代”思想退潮后开始的,而在加拿大,上世纪80年代中叶才是离结比率最高的时期,当时的离结比率高达55%,当然,比起美国70年代初的60%还是要低一些。
正如加拿大凡尼尔家庭研究所指出的,尽管加拿大人普遍重视家庭和家庭生活,但离结比率的逐年回落,并不意味着加拿大社会的家庭结构变得日趋稳固——相反,这是因为很多人索性根本不结婚。另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是,许多加拿大人索性选择不要孩子——自2006年之后,加拿大无子女夫妇已超过有子女夫妇的比例。与此同时,同性婚姻在2001-2006年间增长近1/3,在一些省份同性婚姻已经合法化。
在北美,人们对单亲家庭已司空见惯,同居家庭或非婚生子女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都不会遇到特别麻烦,“为子女维系不想维系的婚姻”,在“纯北美家庭”中,近乎是不可能出现的事。
离婚路线图
许多社会学家指出,加拿大人之所以越来越不热衷于结婚,很大一个原因是在这里离婚实在太不容易了,许多人为了给自己保留一个经济且方便的婚姻“反悔”权,索性长期维持“共同生活”关系,即除了没有注册婚约,所有其它方面都和正常夫妻无异,有些华裔将这种关系戏称为“合法同居关系”。
加拿大联邦直到1968年才制订了适用于全国9省、3地区的“加拿大离婚法”,按照该法律,离婚可谓是漫漫征途。首先,不论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在提交离婚申请前,夫妇双方都需要分居至少1年。这个“分居”可不是说一声“我们不过了”就算数的,而是要提供分居的有力凭证,即夫妇其中一方离开共同居所,在外单独住宿的书面凭证,如房屋租约、水电费或电话费凭证之类,如果没有这些,所谓“分居”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可,离婚也只能免谈。一年(或一年以上)分居完成,接下来有一个“快速选项”——协议离婚。
在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外的省区,协议离婚看上去就跟购物一样方便,比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协议离婚的申请表是可以在书店或文具店里买到的,不但有表格,还有填写表格的指导书《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离婚指南》,甚至还附带光盘,里面是申请表原件,倘不小心填错了,可以重新打印,而无需再买一套。
且慢高兴——之所以如此细致周到,是因为协议离婚申请表实在太容易出错了。首先,单方申请协议离婚和双方共同申请协议离婚是不同的,表格也是两样;其次,申请是有步骤的,先要递交“申请离婚正式文书”、“婚姻状况说明”和结婚证书正本,如果是在境外结婚的移民,且结婚证不是英语/法语的,还要翻译并公证,上述文书递交后一周,才可以递交要求协议离婚的文件,如果双方有子女,还要先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并再递交一份“子女抚养承诺书”。但在很多时候,理想状态下的“好聚好散”并不容易实现,在加拿大,“不能好聚好散”后,最先碰上的环节,通常是“调解”,调解是由民政部门指定的“调解员”主持。在中国同样有所谓“婚姻调解”,但中国式调解第一步程序,通常是“劝和不劝离”,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展开下一步,而加拿大式调解则一开始就直入主题,尝试作为中间人,让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讨论一些离婚所必须面对的矛盾,如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负担,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加拿大离婚也会强调“过错方”,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方面会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因此有时离婚双方会争相寻找对方过错。加拿大是证据社会,因此诸如家庭医生、学校老师和朋友等,常常会被这类取证要求弄得不胜其扰,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朋友,就会更尴尬。调解是不便宜的:在加拿大大多数省份,调解费要每小时200~400加元,每周1~4小时直到达成一致,这差不多是加拿大最低小时工资的2~4倍了。
然而正如加拿大“离婚法官方网站”所提醒,如果调解不成,真对簿公堂,花费的时间、金钱就更加惊人,可以说,调解与之相比简直是个零头,官网上透露的数字是1万加元打底,从诉讼到过堂至少花掉5万。
离与不离都大有文章
离婚就意味着把一个家拆成两半,许多“拆”的问题在加拿大这个处处讲规范的社会,都显得很棘手,尤其是与孩子有关的问题更是如此,笔者见过的几对诉讼离婚夫妇,甚至会为“每月探视是月初还是月末”,以及“生日PARTY哪一年由谁主办”争执上几个来回,而且加拿大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特别重视,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现实利益,而非像中国那样优先判决给母亲。笔者的一对朋友因感情破裂而诉讼离异,丈夫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妻子则是幼儿园老板,孩子刚上学前班,两人都力争孩子抚养权互不相让,调解人又因为两人条件各有优劣而难以取舍,结果连着换了几个调解人始终达不成一致,只能勉强商定“14岁以前共同抚养”,即孩子每周在父亲家住4天,母亲家3天(但包括双休日)。
有些“离婚大战”偃旗息鼓,还真就是被离婚的代价吓得知难而退。笔者有个朋友,两口子吵急了也喊过离婚,妻子甚至真的找过一次律师,但说来也怪,自打找过律师后,两人的关系反倒改善了一些,再没提过离婚的事,有一次密友闲聊时那位妻子悄悄透露,她看见律师拿出的报价单就吓坏了:“7万加元还是‘一阶段诉讼预算’,想想算了,又不是有什么特别大矛盾,省下这笔钱给孩子上补习班多好”。
当然,多数时候“离婚大战”硝烟味并不浓。这个暑假放假前的几个星期,笔者正和儿子同学的妈妈在校门口聊天,突然同学妈热情地向远处高声打招呼,但走过来的那位女士只冷冷的打了个招呼。一问方知她刚离婚情绪很低落。其实她本来住在学校隔壁挂牌出售那间独立屋里,房子是先生的,一离婚她被迫搬家,孩子一人带一个。她本是全职太太,一离婚原本没有的房租水电开销、孩子抚养费都出来了,加拿大人很独立,尤其是经济上AA制盛行,更没有男人养女人的观念,经济压力突如其来,逼得她不得不重新走上社会,这对一个四五十岁又未受过多高教育的人来说谈何容易?难怪她愤愤不平地对前夫指责了半天,但末了却说“这也许并不是件坏事”,这充分证明加拿大人乐观顺服的心态。
正如加拿大凡尼尔家庭研究所指出的,尽管加拿大人普遍重视家庭和家庭生活,但离结比率的逐年回落,并不意味着加拿大社会的家庭结构变得日趋稳固——相反,这是因为很多人索性根本不结婚。另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是,许多加拿大人索性选择不要孩子——自2006年之后,加拿大无子女夫妇已超过有子女夫妇的比例。与此同时,同性婚姻在2001-2006年间增长近1/3,在一些省份同性婚姻已经合法化。
在北美,人们对单亲家庭已司空见惯,同居家庭或非婚生子女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都不会遇到特别麻烦,“为子女维系不想维系的婚姻”,在“纯北美家庭”中,近乎是不可能出现的事。
离婚路线图
许多社会学家指出,加拿大人之所以越来越不热衷于结婚,很大一个原因是在这里离婚实在太不容易了,许多人为了给自己保留一个经济且方便的婚姻“反悔”权,索性长期维持“共同生活”关系,即除了没有注册婚约,所有其它方面都和正常夫妻无异,有些华裔将这种关系戏称为“合法同居关系”。
加拿大联邦直到1968年才制订了适用于全国9省、3地区的“加拿大离婚法”,按照该法律,离婚可谓是漫漫征途。首先,不论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在提交离婚申请前,夫妇双方都需要分居至少1年。这个“分居”可不是说一声“我们不过了”就算数的,而是要提供分居的有力凭证,即夫妇其中一方离开共同居所,在外单独住宿的书面凭证,如房屋租约、水电费或电话费凭证之类,如果没有这些,所谓“分居”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可,离婚也只能免谈。一年(或一年以上)分居完成,接下来有一个“快速选项”——协议离婚。
在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外的省区,协议离婚看上去就跟购物一样方便,比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协议离婚的申请表是可以在书店或文具店里买到的,不但有表格,还有填写表格的指导书《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离婚指南》,甚至还附带光盘,里面是申请表原件,倘不小心填错了,可以重新打印,而无需再买一套。
且慢高兴——之所以如此细致周到,是因为协议离婚申请表实在太容易出错了。首先,单方申请协议离婚和双方共同申请协议离婚是不同的,表格也是两样;其次,申请是有步骤的,先要递交“申请离婚正式文书”、“婚姻状况说明”和结婚证书正本,如果是在境外结婚的移民,且结婚证不是英语/法语的,还要翻译并公证,上述文书递交后一周,才可以递交要求协议离婚的文件,如果双方有子女,还要先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并再递交一份“子女抚养承诺书”。但在很多时候,理想状态下的“好聚好散”并不容易实现,在加拿大,“不能好聚好散”后,最先碰上的环节,通常是“调解”,调解是由民政部门指定的“调解员”主持。在中国同样有所谓“婚姻调解”,但中国式调解第一步程序,通常是“劝和不劝离”,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展开下一步,而加拿大式调解则一开始就直入主题,尝试作为中间人,让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讨论一些离婚所必须面对的矛盾,如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负担,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加拿大离婚也会强调“过错方”,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方面会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因此有时离婚双方会争相寻找对方过错。加拿大是证据社会,因此诸如家庭医生、学校老师和朋友等,常常会被这类取证要求弄得不胜其扰,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朋友,就会更尴尬。调解是不便宜的:在加拿大大多数省份,调解费要每小时200~400加元,每周1~4小时直到达成一致,这差不多是加拿大最低小时工资的2~4倍了。
然而正如加拿大“离婚法官方网站”所提醒,如果调解不成,真对簿公堂,花费的时间、金钱就更加惊人,可以说,调解与之相比简直是个零头,官网上透露的数字是1万加元打底,从诉讼到过堂至少花掉5万。
离与不离都大有文章
离婚就意味着把一个家拆成两半,许多“拆”的问题在加拿大这个处处讲规范的社会,都显得很棘手,尤其是与孩子有关的问题更是如此,笔者见过的几对诉讼离婚夫妇,甚至会为“每月探视是月初还是月末”,以及“生日PARTY哪一年由谁主办”争执上几个来回,而且加拿大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特别重视,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现实利益,而非像中国那样优先判决给母亲。笔者的一对朋友因感情破裂而诉讼离异,丈夫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妻子则是幼儿园老板,孩子刚上学前班,两人都力争孩子抚养权互不相让,调解人又因为两人条件各有优劣而难以取舍,结果连着换了几个调解人始终达不成一致,只能勉强商定“14岁以前共同抚养”,即孩子每周在父亲家住4天,母亲家3天(但包括双休日)。
有些“离婚大战”偃旗息鼓,还真就是被离婚的代价吓得知难而退。笔者有个朋友,两口子吵急了也喊过离婚,妻子甚至真的找过一次律师,但说来也怪,自打找过律师后,两人的关系反倒改善了一些,再没提过离婚的事,有一次密友闲聊时那位妻子悄悄透露,她看见律师拿出的报价单就吓坏了:“7万加元还是‘一阶段诉讼预算’,想想算了,又不是有什么特别大矛盾,省下这笔钱给孩子上补习班多好”。
当然,多数时候“离婚大战”硝烟味并不浓。这个暑假放假前的几个星期,笔者正和儿子同学的妈妈在校门口聊天,突然同学妈热情地向远处高声打招呼,但走过来的那位女士只冷冷的打了个招呼。一问方知她刚离婚情绪很低落。其实她本来住在学校隔壁挂牌出售那间独立屋里,房子是先生的,一离婚她被迫搬家,孩子一人带一个。她本是全职太太,一离婚原本没有的房租水电开销、孩子抚养费都出来了,加拿大人很独立,尤其是经济上AA制盛行,更没有男人养女人的观念,经济压力突如其来,逼得她不得不重新走上社会,这对一个四五十岁又未受过多高教育的人来说谈何容易?难怪她愤愤不平地对前夫指责了半天,但末了却说“这也许并不是件坏事”,这充分证明加拿大人乐观顺服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