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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介绍了利息、股息、红利的概念,阐述了“利股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率选择以及减免税政策与征收方式,并对几种特殊业务的处理方法加以说明。
[关键词]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税收征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12. 025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12 - 0062 - 02
“利股红”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详细地说,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在会计处理上,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处理,股息、红利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分配。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3点:①劳动分红所得不属于本税目,纳税人取得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中以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③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支持企业改组改制工作,对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时,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③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般来说,此项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时间段也以每次储蓄存款利息为应纳税所得额,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每次收入额,股份分红所得还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算,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三、“利股红”的税率选择
此项目税率的法定税率为20%,国家为了需要,对储蓄存款利息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执行,其余时间段仍为20%,但分别采取不征、开征或暂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利股红”的减免税
一般性储蓄存款利息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利股红”的的征收方式
“利股红”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扣缴义务人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时,应认为是“利股红”所得的支付,应按规定及时代扣代缴。
六、“利股红”税目的几种特殊业务
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应视同或比照“利股红”的有关业务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本质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过程中,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上也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予以暂缓征收。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因此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如公司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为将公司的税后利润已进行了分配,对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也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也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注销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进行清算时“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余额)以及企业缴纳清算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实质上都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本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剩余资产减除上述本税目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在关闭、合并、分立时,应进行清产核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对其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值部分,按照本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参与分红的量化资产或股权分红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科技人员进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获得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列支财产性支出
企业用资金为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只要企业购买房产、车辆等实物并将产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无论是否由企业使用,实质都是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此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税收征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12. 025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12 - 0062 - 02
“利股红”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详细地说,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在会计处理上,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处理,股息、红利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分配。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3点:①劳动分红所得不属于本税目,纳税人取得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中以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③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支持企业改组改制工作,对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时,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③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般来说,此项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时间段也以每次储蓄存款利息为应纳税所得额,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每次收入额,股份分红所得还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算,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三、“利股红”的税率选择
此项目税率的法定税率为20%,国家为了需要,对储蓄存款利息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执行,其余时间段仍为20%,但分别采取不征、开征或暂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利股红”的减免税
一般性储蓄存款利息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滋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利股红”的的征收方式
“利股红”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扣缴义务人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时,应认为是“利股红”所得的支付,应按规定及时代扣代缴。
六、“利股红”税目的几种特殊业务
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应视同或比照“利股红”的有关业务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本质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过程中,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上也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予以暂缓征收。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因此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里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如公司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为将公司的税后利润已进行了分配,对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也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也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注销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进行清算时“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余额)以及企业缴纳清算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实质上都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本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剩余资产减除上述本税目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在关闭、合并、分立时,应进行清产核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对其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值部分,按照本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参与分红的量化资产或股权分红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科技人员进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获得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列支财产性支出
企业用资金为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只要企业购买房产、车辆等实物并将产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无论是否由企业使用,实质都是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此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