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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法律并未确立统一的“同等条件”判断标准,学说多以若干关键因素是否具备同一性作为“同等条件”的判断标准。作为私法自治原则下的股权买卖行为,只要其他股东认可转让股东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条件”,便无判断是否具备“同等条件”的必要,如果“交易条件”中不存在不可讓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存在排除股东先买资格的义务,在转让股东认可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概括继受第三人在“交易条件”中的主体地位,“同等条件”即可确定。
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