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提要]按照系统论的解释,私营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由包括资方和劳方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组成的系统。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是指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由初始状态向目标状态转变的过程。系统的内部属性决定私营企业可以实行劳资合作——系统的集合性规定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合作性,系统的关联性和目的性规定了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必然性。
[关键词]系统论 私营企业 劳资合作 内部动因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3-0144-05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私营企业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界已经作了多年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迄今为止,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本文拟从系统学角度,尝试性地探索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中劳资合作的可行性,期望为建立“中国式和谐劳资关系”提供崭新的思路。
一、系统论视域下的私营企业劳资合作
按照系统论的解释,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的。私营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由包括资方和劳方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组成的系统。私营企业系统包含于企业系统之中,企业系统内置于国内社会系统,国内社会系统又寓于国际社会系统,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大系统圈,各自分别为上一级系统的子系统(见图1、图2)。


根据系统学理论,系统问题可分为“良结构化”问题或“硬”问题、“不良结构化”问题或“软”问题。存在于社会、公共事业等领域的问题,“涉及许多人或许多组织的利益,他们的要求与评价标准乃至信念和价值观都是不相同的,各自拥有不同的权力,使得目标与约束相混淆,这时首先要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是问题’倒成了问题。我们对这类结构不清晰、‘做什么’与‘怎样做’混杂的问题称为‘不良结构化’问题或称‘软’问题”。私营企业的劳资合作就是如此,既涉及劳方与资方的利益关系,也涉及资方与政府组织间的利益关系等。既有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利益因素,也有个人的道德、欲望、理性、感情等主观因素,而且深受政府政策因素的影响。因此,它当然属于系统学中的“不良结构化”或“软”问题。
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是指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由初始状态向目标状态转变的过程。“合作”是一个涵义十分丰富的词汇。广义的合作是指一个社会过程,是社会过程的斗争性和竞争性的另一面,存在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狭义的合作是非常具体的某一领域或范围的合作。本文使用狭义上的、存在于某个领域的合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表示由“初始合作”向“目标合作”转变的过程。“初始合作”,属于“合作”含义的例外,是合作主体中一方施加强迫和另一方无奈顺从的情形。“目标合作”,是合作双方在外力作用下,合作各方的内因发生变化,形成理想的合作形态。劳资关系初始状态,即“劳资初始合作”,属于两方合作、群体间合作中的阶层合作、以个人目的为核心的合作、非对等合作、一般合作、斗争性合作、自发合作(外界允许下的)、具有一定非正义性的合作,一次性或短期合作。劳资关系目标状态,即“劳资目标合作”属于多方合作、外力主导下的阶层合作、兼顾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的合作、对等合作、特殊合作、斗争性合作、非自发合作、具有正义性的合作、中长期合作。应当说,“劳资初始合作”的条件成熟,正在发展之中,而“劳资目标合作”的条件,如利益目的性、合作机制、物质和制度基础这三项基本条件目前还不具备,均需要在“初始合作”所具有的平台上,经历一个调整和打造过程才能形成。
系统的集合性、关联性和目的性是系统的内部属性,是系统发展的内因,规定着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由初始合作状态走向目标合作状态。
二、系统的集合性规定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合作性
系统的集合性,指系统“由要素(系统的组成部分)组成,这些要素可能是元件、零件、单个机器、个体,也可能是子系统(分系统)”。
私营企业系统也具有集合性,是一个人和物并存的多元化要素集合。人的要素分为劳方和资方。物的要素是为劳动力所掌握和使用,由资方购买并提供的物质形态的生产要素,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则使用或操作物质形态的生产要素。这些人和物的要素集合到一起标志着系统的生成。系统的生成和存在意味着系统要素之间存在合作潜能,反之,系统的衰退和崩溃意味着系统要素之间的冲突和分裂。私营企业的劳资合作体现在我国私营企业系统的初次生成过程中。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中国从鸦片战争后开始建立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系统,包括私营企业系统。这就是说,私营企业系统要素在鸦片战争以前就存在了。从资方来讲,在19世纪中叶的中国就出现了。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催生了我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简要地说,我国的资本主义是沿着两条道路发展过来的。第一条道路是继承封建官僚工业而来的洋务派企业,即官僚资本主义的道路。第二条道路是继承明清以来的资本主义萌芽的民间企业,即民族资本主义的道路。从后一条道路上渐渐地走出了私营企业系统中的资方群体。从自由劳动力来讲,也大体上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家一来到中国,就遇到现成的劳动力市场。最早开办的外资船厂,立即找到技术高超的木工、铁工、冷作工、钳工;最难得的红铜工(早时船上管道、仪器均为铜制,船壳则包铜皮),也由我国的铜锡器作坊和由著名的脱蜡法培养出来的老师傅给解决了。”在不需要多少技术的工业中,原来的工场手工业工人直接转为了近代工人。女工问题也在资本主义萌芽过程中基本得到解决,成为棉纺织业的重要劳动力。另外,在管理上,市场和运输条件、物质和资本基础等,也在这个时期初步具备了。总之,在这些要素出现之后,许多传统的手工业,如砻坊、磨坊、酱园、缫丝、轧花、织布、制革、制裘、毛笔、中药加工、木器、砖瓦、造船(木船)、铁矿、锡矿等,在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先后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包括私营企业系统在内的资本主义所代表的生产方式日益重要。在这些行业的私营企业中,资方和劳方相结合,形成了最早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初始状态,斗争性特征十分明显。这种新型的雇工斗争在矿业、丝织业、制瓷业等大量出现,基本上是为了反抗失业,争取较高的工银、工食等。也有雇工阻止雇主增收学徒、添雇工伙计,或由于雇工行帮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在雇工和雇主斗争的表现下掩蔽着的是雇工之间的矛盾。
私营企业的劳资合作还体现在我国私营企业系统的再生过程中。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资方和资金要素的再生。第一,改革开放前原工商业者身份的恢复。1978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 的决定》。决定指出:(1)对原工商业者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存款,无论金额大小,全部解冻,一次发还,并且按照银行的规定,发给利息。(2)对原工商业者被扣减的工资(包括高薪),一般应当恢复他们原来的薪金,并且补发过去被扣减的部分。(3)对原工商业者被占用的私房,应当归还他们。(4)工商业者要求领取1966年9月前应领未领的定息,可以发给。据不完全统计,到1987年,退还原工商业者存款4亿元,补发扣减工资3.5亿元,补发定息1亿元,查抄的其他财物凡人库保管或流失追回的也已全部退还。第二,“原生型私营企业主”生成。首先,部分个体工商户积累了相当资金,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帮工加学徒超过了7人。如1979年,广东农民陈志雄承包了8亩鱼塘,1980年增加到105亩,雇长工1人,临时工400个工日。年广九的雇工由3人发展到103人。在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失业者数量相当大,这部分人自谋职业,其中许多人也发展成为私营企业主。其次,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大批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公有企业里的人员“下海”成为私营企业主。第三,转制型私营企业主涌现。1996年开始的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了转制型私营企业,这类企业中的私营企业主可以称为转制型私营企业主。伴随着公有企业改革和转制力度的加大,大量国有企业转为私有,转制企业中私营企业主大量涌现。
二是自由劳动力要素的再生。我国自由劳动力的再生是在农村和城市同时出现的。从城市来讲,就是大批城市知识青年返城后成为待业青年(失业人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号召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如果从1962年算起,到1978年时已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了16年,共有1700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到1978年时,这其中的860万人仍在农村。这部分知识青年有强烈的回城就业愿望。自1976年以后,越来越多的下乡知青通过各种途径返回城市,相当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成为城市待业青年。1978年10月31日,第二次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调整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改变了过去城镇中学毕业生“以下乡为主”的方针,使每年出现的几百万城镇中学毕业生大多数不再下乡,一部分融入待业者行列,直接增加了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数量。同时,会议期间有关上山下乡政策要收回的消息传出去后,北京等城市均有下乡知青为要求返城、就业而静坐、上访和请愿,会议文件还没有贯彻落实,各地就刮起一股知青返城风潮,几乎一夜之间知识青年就从农村“逃回”城市,而城市又没有能力在短时期内产生就业渠道。这样,在改革开放前夕,城市已经积聚了大量有就业愿望的年轻自由劳动力。从农村来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劳动力过剩状况显性化。“人多地少始终是我国农村的现实。我国有8亿多农民,其中农村劳动力为4亿多,而耕地面积只有900多万公顷,占全国总面积不到10%,大量的农业劳动力集中在少量的土地上。……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实际上承受着半失业的痛苦。”可见,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城市和农村为私营企业系统再生积蓄了大量的劳动力,劳动力与资金结合的愿望十分强劲。
这些要素逐渐生成,彼此契合、相互作用,尤其是私营企业具有吸纳劳动力的本能,劳动力也有在私营企业谋取生计职业的意愿,双方具有以自身利益为目的的合作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说,私营企业的形成本身就是劳资合作的产物。在私营企业形成之始,其劳资关系处于初始合作状态。
三、系统的关联性和目的性规定了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必然性
系统的关联性,指系统的各个要素(或组成部分)按一定的方式和关系结合起来,各要素之间有一定的关联。系统的目的性,指一定的系统具有一定的系统功能。这些功能是各组成要素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只有在系统形成后才会具备。系统的目的往往不止一个。系统的总目的由各个具体的目的组成。
私营企业系统属于人工系统,其关联性和目的性十分明显,即私营企业作为一个系统的目的,首先是满足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同时不同程度地满足劳方的生存和利益目的。尽管私营企业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会经历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但是,无论这个系统运行到哪个时点,都具有满足劳资双方目的的功能。
根据系统的关联性属性,私营企业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也是按一定方式、一定关系组合起来的,各组成要素之间有一定关联。在私营企业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资方支配其他生产要素形成单个私营企业。第二,由能动的主体(包括资方和劳方)与其他物质要素构成单个私营企业。
从第一种解释看,资方拥有资本,并运用资本购买和支配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资本积累以剩余价值为前提,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而资本主义生产又以商品生产者握有较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为前提。”这就是说,资产者掌握着资本、劳动力及其他生产要素。而“新被解放的人只有在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而对他们的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人人类编年史的”。这样,一方面,资方,即货币、生产手段、生活资料的所有者,渴望购买他人的劳动力以增殖自己的价值量。另一方面,劳动力与资方的结合经历了一个由强迫到“习惯”的过程。“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像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转化为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15世纪末和整个16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转化为流浪者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受到惩罚。法律把他们看做‘自愿的’罪犯,其依据是:只要他们愿意,是可以继续在已经不存在的旧的条件下劳动的。”英格兰的这种立法始于亨利七世时代。爱德华六世即位第一年(1547年)制定的法律:凡拒绝劳动的,得被告发为游惰者,被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得以面包,水,稀薄的饮料及他自认为适当的残肉,豢养奴隶。他有权利强迫奴隶从事任何劳动,用鞭,用锁链都行。法兰西也有同样的法律。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可见,资方与劳动力的最初结合是一种暴力的强迫结合,是最低水平的合作。不过,“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展中,工人阶级日益发展,他们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 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让工人由‘生产的自然规律’去支配,即由他对资本的从属性去支配,这种从属性由生产条件本身产生,得到这些条件的保证并由它们永久维持下去”。这表明,私营企业系统从其源头上,资方与其他要素,包括劳动力之间的关联性就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由合作是社会过程之基本方式之一来看,资方与劳方之间已经构成一种合作关系。
从第二种解释看,私营企业系统中,资方和劳方都是具有能动思维的要素。每个独立的私营企业系统中具有目的打算的一方是资方,追求无限增长的利润。另一方是劳动者,最初是求得生存,后来是追求自身工资、福利、家庭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等的不断提高和改善。虽然,资方可以运用资金有选择性地购买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其他生产要素,但生产过程的切实运行还要依赖于劳动力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一定的体力和技能来操作其他物质的生产要素。资方的利益显然是这种合作应当满足的第一需要。不过,如果劳动力的需要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劳动力就有可能使生产过程无法顺畅地运行,进而降低资方的利润水平。资本主义社会中漫长的劳资斗争过程就是反映劳资双方在斗争中合作的现象。
在这种近乎“自发的”目的性和关联性的合作中,私营企业主占尽优势,获得了大量的、引人议论的利润,这种现象在我国私营企业中表现得十分明显。这种最初的、不曾受到规范的利润,人们给了它一个特别的称谓“原罪”。从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视角看,这时合作的代表性形象是蓄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痞子大款,制假贩假、污染环境、压榨员工的“血汗工厂”老板等。以私营企业中主要劳方群体“农民工”为代表,这时的合作中,劳方层面集中了相当多的问题:工资普遍低下,欠薪问题突出;安全卫生条件差,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超时、超强度劳动现象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居住条件比较恶劣,生活质量低下;社会保障缺失严重;在城市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维权困难重重。研究显示,私营企业中劳方无失业保险的占59%,无医疗保险的占62%。这些人认为自己处境越来越坏,对将来近于绝望。
尽管如此,我国私营企业系统中的劳资关系在相当长时间里处于“合作”状态。从资方和劳方各自的诉求看,这种合作是一种利益合作,只要各自能从这种合作中得到各自的利益,这种合作状态就会延续。从要素的可替代性看,在私营企业系统中,资方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要素。根据现实情况也好,还是根据各个流派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的分析,都会得出一个常识性的结论,那就是,在替代性方面,劳方是一个十分脆弱的要素。劳方群体内部很容易自我代替,同时,还不断地被技术进步的产物机器设备所取代。因此,在资方和劳方的利益合作中,劳方的利益有可被压缩的空间,并且常常被压缩。劳动力个体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忍受利益被压缩的现实,要么离开当下所在的私营企业。后者事实上并不是一个有效的选择。这是因为,进入私营企业的劳动力个体总要在某个私营企业里才能谋到自身的利益。如果从劳动力个体总是倾向于选择在某个私营企业生存来看,私营企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劳方的利益诉求,只是劳方利益诉求满足的程度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一是从满足劳方极大地提高和改善生活状况的主观需求看,这种合作水平还太低。二是从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看,私营企业系统中劳方所获得的利益不足以让他们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高度,表明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水平低。三是从私营企业系统中劳方所得利益与他们在健康、安全等方面承担的风险和实际付出的牺牲比,其利益所得太低,也表明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水平低。尤其是当私营企业系统处于相对封闭、没有外力可以直接操控这个系统的运行方向时,私营企业系统的关联性就是一个客观关系。资方与资金合二为一,采用数学思维而非人性思维,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水平就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即尽可能地压缩劳方利益,同时尽可能地扩大资方利益。
系统的目的性和关联性决定了私营企业系统中劳资之间是一种双方持合目的性的关联关系。私营企业的形成标志着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开始。但是,私营企业中自发的劳资合作不可能自动达到人们所预期的高度。因为资方总是倾向于追逐利润,而劳方总是没有足够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为此,我们需要从私营企业所存在的多层次系统圈中,寻找私营企业劳资合作初始状态向目标状态迈进的动力。当然,私营企业劳资合作作为一个系统,还存在外部系统问题。外部条件不具备,劳资合作也难以实行。
[责任编辑:文心]
[关键词]系统论 私营企业 劳资合作 内部动因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3-0144-05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私营企业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界已经作了多年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迄今为止,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本文拟从系统学角度,尝试性地探索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中劳资合作的可行性,期望为建立“中国式和谐劳资关系”提供崭新的思路。
一、系统论视域下的私营企业劳资合作
按照系统论的解释,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的。私营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由包括资方和劳方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组成的系统。私营企业系统包含于企业系统之中,企业系统内置于国内社会系统,国内社会系统又寓于国际社会系统,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大系统圈,各自分别为上一级系统的子系统(见图1、图2)。


根据系统学理论,系统问题可分为“良结构化”问题或“硬”问题、“不良结构化”问题或“软”问题。存在于社会、公共事业等领域的问题,“涉及许多人或许多组织的利益,他们的要求与评价标准乃至信念和价值观都是不相同的,各自拥有不同的权力,使得目标与约束相混淆,这时首先要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是问题’倒成了问题。我们对这类结构不清晰、‘做什么’与‘怎样做’混杂的问题称为‘不良结构化’问题或称‘软’问题”。私营企业的劳资合作就是如此,既涉及劳方与资方的利益关系,也涉及资方与政府组织间的利益关系等。既有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利益因素,也有个人的道德、欲望、理性、感情等主观因素,而且深受政府政策因素的影响。因此,它当然属于系统学中的“不良结构化”或“软”问题。
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是指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由初始状态向目标状态转变的过程。“合作”是一个涵义十分丰富的词汇。广义的合作是指一个社会过程,是社会过程的斗争性和竞争性的另一面,存在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狭义的合作是非常具体的某一领域或范围的合作。本文使用狭义上的、存在于某个领域的合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表示由“初始合作”向“目标合作”转变的过程。“初始合作”,属于“合作”含义的例外,是合作主体中一方施加强迫和另一方无奈顺从的情形。“目标合作”,是合作双方在外力作用下,合作各方的内因发生变化,形成理想的合作形态。劳资关系初始状态,即“劳资初始合作”,属于两方合作、群体间合作中的阶层合作、以个人目的为核心的合作、非对等合作、一般合作、斗争性合作、自发合作(外界允许下的)、具有一定非正义性的合作,一次性或短期合作。劳资关系目标状态,即“劳资目标合作”属于多方合作、外力主导下的阶层合作、兼顾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的合作、对等合作、特殊合作、斗争性合作、非自发合作、具有正义性的合作、中长期合作。应当说,“劳资初始合作”的条件成熟,正在发展之中,而“劳资目标合作”的条件,如利益目的性、合作机制、物质和制度基础这三项基本条件目前还不具备,均需要在“初始合作”所具有的平台上,经历一个调整和打造过程才能形成。
系统的集合性、关联性和目的性是系统的内部属性,是系统发展的内因,规定着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由初始合作状态走向目标合作状态。
二、系统的集合性规定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合作性
系统的集合性,指系统“由要素(系统的组成部分)组成,这些要素可能是元件、零件、单个机器、个体,也可能是子系统(分系统)”。
私营企业系统也具有集合性,是一个人和物并存的多元化要素集合。人的要素分为劳方和资方。物的要素是为劳动力所掌握和使用,由资方购买并提供的物质形态的生产要素,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则使用或操作物质形态的生产要素。这些人和物的要素集合到一起标志着系统的生成。系统的生成和存在意味着系统要素之间存在合作潜能,反之,系统的衰退和崩溃意味着系统要素之间的冲突和分裂。私营企业的劳资合作体现在我国私营企业系统的初次生成过程中。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中国从鸦片战争后开始建立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系统,包括私营企业系统。这就是说,私营企业系统要素在鸦片战争以前就存在了。从资方来讲,在19世纪中叶的中国就出现了。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催生了我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简要地说,我国的资本主义是沿着两条道路发展过来的。第一条道路是继承封建官僚工业而来的洋务派企业,即官僚资本主义的道路。第二条道路是继承明清以来的资本主义萌芽的民间企业,即民族资本主义的道路。从后一条道路上渐渐地走出了私营企业系统中的资方群体。从自由劳动力来讲,也大体上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家一来到中国,就遇到现成的劳动力市场。最早开办的外资船厂,立即找到技术高超的木工、铁工、冷作工、钳工;最难得的红铜工(早时船上管道、仪器均为铜制,船壳则包铜皮),也由我国的铜锡器作坊和由著名的脱蜡法培养出来的老师傅给解决了。”在不需要多少技术的工业中,原来的工场手工业工人直接转为了近代工人。女工问题也在资本主义萌芽过程中基本得到解决,成为棉纺织业的重要劳动力。另外,在管理上,市场和运输条件、物质和资本基础等,也在这个时期初步具备了。总之,在这些要素出现之后,许多传统的手工业,如砻坊、磨坊、酱园、缫丝、轧花、织布、制革、制裘、毛笔、中药加工、木器、砖瓦、造船(木船)、铁矿、锡矿等,在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先后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包括私营企业系统在内的资本主义所代表的生产方式日益重要。在这些行业的私营企业中,资方和劳方相结合,形成了最早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初始状态,斗争性特征十分明显。这种新型的雇工斗争在矿业、丝织业、制瓷业等大量出现,基本上是为了反抗失业,争取较高的工银、工食等。也有雇工阻止雇主增收学徒、添雇工伙计,或由于雇工行帮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在雇工和雇主斗争的表现下掩蔽着的是雇工之间的矛盾。
私营企业的劳资合作还体现在我国私营企业系统的再生过程中。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资方和资金要素的再生。第一,改革开放前原工商业者身份的恢复。1978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 的决定》。决定指出:(1)对原工商业者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存款,无论金额大小,全部解冻,一次发还,并且按照银行的规定,发给利息。(2)对原工商业者被扣减的工资(包括高薪),一般应当恢复他们原来的薪金,并且补发过去被扣减的部分。(3)对原工商业者被占用的私房,应当归还他们。(4)工商业者要求领取1966年9月前应领未领的定息,可以发给。据不完全统计,到1987年,退还原工商业者存款4亿元,补发扣减工资3.5亿元,补发定息1亿元,查抄的其他财物凡人库保管或流失追回的也已全部退还。第二,“原生型私营企业主”生成。首先,部分个体工商户积累了相当资金,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帮工加学徒超过了7人。如1979年,广东农民陈志雄承包了8亩鱼塘,1980年增加到105亩,雇长工1人,临时工400个工日。年广九的雇工由3人发展到103人。在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失业者数量相当大,这部分人自谋职业,其中许多人也发展成为私营企业主。其次,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大批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公有企业里的人员“下海”成为私营企业主。第三,转制型私营企业主涌现。1996年开始的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了转制型私营企业,这类企业中的私营企业主可以称为转制型私营企业主。伴随着公有企业改革和转制力度的加大,大量国有企业转为私有,转制企业中私营企业主大量涌现。
二是自由劳动力要素的再生。我国自由劳动力的再生是在农村和城市同时出现的。从城市来讲,就是大批城市知识青年返城后成为待业青年(失业人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号召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如果从1962年算起,到1978年时已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了16年,共有1700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到1978年时,这其中的860万人仍在农村。这部分知识青年有强烈的回城就业愿望。自1976年以后,越来越多的下乡知青通过各种途径返回城市,相当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成为城市待业青年。1978年10月31日,第二次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调整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改变了过去城镇中学毕业生“以下乡为主”的方针,使每年出现的几百万城镇中学毕业生大多数不再下乡,一部分融入待业者行列,直接增加了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数量。同时,会议期间有关上山下乡政策要收回的消息传出去后,北京等城市均有下乡知青为要求返城、就业而静坐、上访和请愿,会议文件还没有贯彻落实,各地就刮起一股知青返城风潮,几乎一夜之间知识青年就从农村“逃回”城市,而城市又没有能力在短时期内产生就业渠道。这样,在改革开放前夕,城市已经积聚了大量有就业愿望的年轻自由劳动力。从农村来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劳动力过剩状况显性化。“人多地少始终是我国农村的现实。我国有8亿多农民,其中农村劳动力为4亿多,而耕地面积只有900多万公顷,占全国总面积不到10%,大量的农业劳动力集中在少量的土地上。……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实际上承受着半失业的痛苦。”可见,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城市和农村为私营企业系统再生积蓄了大量的劳动力,劳动力与资金结合的愿望十分强劲。
这些要素逐渐生成,彼此契合、相互作用,尤其是私营企业具有吸纳劳动力的本能,劳动力也有在私营企业谋取生计职业的意愿,双方具有以自身利益为目的的合作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说,私营企业的形成本身就是劳资合作的产物。在私营企业形成之始,其劳资关系处于初始合作状态。
三、系统的关联性和目的性规定了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必然性
系统的关联性,指系统的各个要素(或组成部分)按一定的方式和关系结合起来,各要素之间有一定的关联。系统的目的性,指一定的系统具有一定的系统功能。这些功能是各组成要素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只有在系统形成后才会具备。系统的目的往往不止一个。系统的总目的由各个具体的目的组成。
私营企业系统属于人工系统,其关联性和目的性十分明显,即私营企业作为一个系统的目的,首先是满足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同时不同程度地满足劳方的生存和利益目的。尽管私营企业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会经历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但是,无论这个系统运行到哪个时点,都具有满足劳资双方目的的功能。
根据系统的关联性属性,私营企业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也是按一定方式、一定关系组合起来的,各组成要素之间有一定关联。在私营企业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资方支配其他生产要素形成单个私营企业。第二,由能动的主体(包括资方和劳方)与其他物质要素构成单个私营企业。
从第一种解释看,资方拥有资本,并运用资本购买和支配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资本积累以剩余价值为前提,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而资本主义生产又以商品生产者握有较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为前提。”这就是说,资产者掌握着资本、劳动力及其他生产要素。而“新被解放的人只有在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而对他们的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人人类编年史的”。这样,一方面,资方,即货币、生产手段、生活资料的所有者,渴望购买他人的劳动力以增殖自己的价值量。另一方面,劳动力与资方的结合经历了一个由强迫到“习惯”的过程。“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像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转化为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15世纪末和整个16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转化为流浪者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受到惩罚。法律把他们看做‘自愿的’罪犯,其依据是:只要他们愿意,是可以继续在已经不存在的旧的条件下劳动的。”英格兰的这种立法始于亨利七世时代。爱德华六世即位第一年(1547年)制定的法律:凡拒绝劳动的,得被告发为游惰者,被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得以面包,水,稀薄的饮料及他自认为适当的残肉,豢养奴隶。他有权利强迫奴隶从事任何劳动,用鞭,用锁链都行。法兰西也有同样的法律。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可见,资方与劳动力的最初结合是一种暴力的强迫结合,是最低水平的合作。不过,“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展中,工人阶级日益发展,他们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 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让工人由‘生产的自然规律’去支配,即由他对资本的从属性去支配,这种从属性由生产条件本身产生,得到这些条件的保证并由它们永久维持下去”。这表明,私营企业系统从其源头上,资方与其他要素,包括劳动力之间的关联性就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由合作是社会过程之基本方式之一来看,资方与劳方之间已经构成一种合作关系。
从第二种解释看,私营企业系统中,资方和劳方都是具有能动思维的要素。每个独立的私营企业系统中具有目的打算的一方是资方,追求无限增长的利润。另一方是劳动者,最初是求得生存,后来是追求自身工资、福利、家庭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等的不断提高和改善。虽然,资方可以运用资金有选择性地购买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其他生产要素,但生产过程的切实运行还要依赖于劳动力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一定的体力和技能来操作其他物质的生产要素。资方的利益显然是这种合作应当满足的第一需要。不过,如果劳动力的需要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劳动力就有可能使生产过程无法顺畅地运行,进而降低资方的利润水平。资本主义社会中漫长的劳资斗争过程就是反映劳资双方在斗争中合作的现象。
在这种近乎“自发的”目的性和关联性的合作中,私营企业主占尽优势,获得了大量的、引人议论的利润,这种现象在我国私营企业中表现得十分明显。这种最初的、不曾受到规范的利润,人们给了它一个特别的称谓“原罪”。从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视角看,这时合作的代表性形象是蓄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痞子大款,制假贩假、污染环境、压榨员工的“血汗工厂”老板等。以私营企业中主要劳方群体“农民工”为代表,这时的合作中,劳方层面集中了相当多的问题:工资普遍低下,欠薪问题突出;安全卫生条件差,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超时、超强度劳动现象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居住条件比较恶劣,生活质量低下;社会保障缺失严重;在城市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维权困难重重。研究显示,私营企业中劳方无失业保险的占59%,无医疗保险的占62%。这些人认为自己处境越来越坏,对将来近于绝望。
尽管如此,我国私营企业系统中的劳资关系在相当长时间里处于“合作”状态。从资方和劳方各自的诉求看,这种合作是一种利益合作,只要各自能从这种合作中得到各自的利益,这种合作状态就会延续。从要素的可替代性看,在私营企业系统中,资方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要素。根据现实情况也好,还是根据各个流派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的分析,都会得出一个常识性的结论,那就是,在替代性方面,劳方是一个十分脆弱的要素。劳方群体内部很容易自我代替,同时,还不断地被技术进步的产物机器设备所取代。因此,在资方和劳方的利益合作中,劳方的利益有可被压缩的空间,并且常常被压缩。劳动力个体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忍受利益被压缩的现实,要么离开当下所在的私营企业。后者事实上并不是一个有效的选择。这是因为,进入私营企业的劳动力个体总要在某个私营企业里才能谋到自身的利益。如果从劳动力个体总是倾向于选择在某个私营企业生存来看,私营企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劳方的利益诉求,只是劳方利益诉求满足的程度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一是从满足劳方极大地提高和改善生活状况的主观需求看,这种合作水平还太低。二是从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看,私营企业系统中劳方所获得的利益不足以让他们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高度,表明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水平低。三是从私营企业系统中劳方所得利益与他们在健康、安全等方面承担的风险和实际付出的牺牲比,其利益所得太低,也表明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水平低。尤其是当私营企业系统处于相对封闭、没有外力可以直接操控这个系统的运行方向时,私营企业系统的关联性就是一个客观关系。资方与资金合二为一,采用数学思维而非人性思维,私营企业劳资合作水平就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即尽可能地压缩劳方利益,同时尽可能地扩大资方利益。
系统的目的性和关联性决定了私营企业系统中劳资之间是一种双方持合目的性的关联关系。私营企业的形成标志着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开始。但是,私营企业中自发的劳资合作不可能自动达到人们所预期的高度。因为资方总是倾向于追逐利润,而劳方总是没有足够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为此,我们需要从私营企业所存在的多层次系统圈中,寻找私营企业劳资合作初始状态向目标状态迈进的动力。当然,私营企业劳资合作作为一个系统,还存在外部系统问题。外部条件不具备,劳资合作也难以实行。
[责任编辑: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