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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对民族地区社会各方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四年里,民族地区的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机关以及社会群众的行政许可评价工作均暴露出不足。在加强民族地区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时考虑民族地区特殊性问题和全国范围内行政许可评价的共性问题,不断完善民族地区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