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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则案例,引出并分析论证了如下三个问题: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由于债权人的过错,致使连带共同保证中,一个保证人被免除保证责任,另一个保证人是否有权向债权人要求免除自己的部分保证责任?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又为主债务提供保证,并实际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保证人是否还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