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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的工伤等级变更后,能否基于新的工伤等级鉴定另行申请仲裁和诉讼?该问题实际上关系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其一方面涉及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另一方面又涉及既判力原理,特别是既判力标准时的理解和把握,非常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看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为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