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除此之外,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均不享受任何待遇。近年来,大量的上访和基层民政办反映的情况显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普遍存在。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