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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选民(选举单位)直接行使对代表的罢免权的方式,是建立在直接民主的到时候观念和制度模式基础上的,虽然在价值层面上体现了较高的民主程度,但从制度实践的角度看,它所需要的客观实现条件已经消亡,与我国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现状以及现阶段国情不相符合,致使现行代表罢免制度在实践中已经陷入了既不宜将就现状又无法有效改善现状的两难困境。因此,害羞我国代表罢免方式的转变,具体而言,就是在完善选举制度的前提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