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2014年3月1日新修改的《公司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也随之转变为认缴资本制,这一重大变革无疑释放了市场活力以及扩大了公司意思自治范围,但与此同时也给以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让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将是新施行的《公司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公司的信用制度建设,监管部门监督管理重点的转变以及企业人格否认制度的切实贯彻实行,以期建立一套配套措施来实现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将是一条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