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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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TRIPS协议》首次正式提出了“地理标志”这一术语,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步较晚,对地理标志重要性的认识以及立法经验不足,致使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不尽如人意。本文以新疆地区为特殊视角,以选择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为目的进行分析和探究,以期能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可资借鉴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是产品来源于或者部分来源于某一具有特殊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地区,该地区包括地利气候等自然条件在内的原材料的特殊性,以及加工工艺,文化内涵在内的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商品与众不同的独特品质。地理标志经国家注册或确认后,其标识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新疆作为一个具有民族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农业大区,其地理标志非常丰富,新疆地理标志的保护,特别是包括哈密瓜在内的农副产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一面,突显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存在的冲突与不足。我国已加入WTO,保护地理标志也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商标法及专门法双重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由于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及立法经验不足,在双重保护模式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冲突与漏洞,本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视角,给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提出些许可行的建议。
  一、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概况
  (一)新疆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新疆辽阔的土地面积、特殊的地质形态和气候条件使得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矿产种类全、品质良好、储量大。目前发现的矿产有138种,其中,9种储量居全国首位,32种居西北地区首位。石油、天然气、煤、金、铬、镍、铜、稀有金属、建材非金属、盐类矿产等蕴藏丰富。宝石、黄金、玉石等资源更是种类繁多,古今驰名,名播海外。新疆还是多种果树的原始起源中心和次生中心,果树资源丰富,其中优良品种约300余个,人称瓜果之乡。麻黄、罗布麻、甘草、贝母、雪莲等天然药物资源分布广泛,质量上乘,具有独特的品质和优良的特性[1]。所以说,新疆具有非常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尤其在矿产资源和农副产品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
  新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历程首先符合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进程。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疆的特色资源最初也是通过证明商标的方式实现“走出去”的。
  截至2004年9月份“全国地理标志工作研讨会”在新疆召开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有:库尔勒香梨、哈密瓜、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焉耆大白瓜籽、精河枸杞、焉耆大白菜、焉耆小茴香(调料)、焉耆红辣椒、哈密大枣十种。新疆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整体呈现出如下特点:
  1政府重视,整体推进
  2006年10月17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全区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2]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在新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新疆成立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33个成员单位共同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13相关专题的研究制定工作。新疆的知识产权在战略层面开启了新的发展阶段。
  2发展迅速,效益显著
  库尔勒香梨作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名优特产品,在1996年以前种植面积不足20万亩。1996年"库尔勒香梨"获准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香梨产业迅速发展起来,已逐步实现了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销售品牌化和发展产业化,基本形成了生产、科研、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条。据统计,2003年巴州库尔勒香梨种植面积已达516万亩,总产达10万吨,实现产值4亿元,带动农民增收显著。[3]
  为了提高产品附加值,占据全国枸杞生产销售将近一半份额的精河县,尝试与多家科研单位联合研制开发枸杞的深加工产品,目前已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枸杞饮料、枸杞叶茶、枸杞酒、枸杞红色素、枸杞胶囊等多种产品已经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外商家竞相投资的,其中一些产品已进入到生产阶段。
  3充分利用国家两套保护模式
  如前所述,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混合保护模式中有两条主线:
  新疆对地理标志的开发和保护也主要是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实现的。例如在新疆喀什地区,为了推动地理标志资源的开发、运用和保护,2003年喀什地区行署成立了伽师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对伽师瓜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请,2005年11月3日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伽师瓜由此成为新疆第一个拥有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
  2011年2月,同样是喀什地区的麦盖提多浪羊,却是通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最终注册了集体商标。当地《喀什日报》这样评价:“这是该区成功注册的首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结束了该地区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历史。”还有很多地理标志资源为了避免缺漏,采取了上述两种途径来加强地理标志资源的保护程度。例如库尔勒香梨、哈密瓜、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焉耆大白瓜籽、精河枸杞、焉耆大白菜、焉耆小茴香(调料)、焉耆红辣椒、哈密大枣等既是证明商标同时又是地理标志。
  (二)新疆“哈密瓜”的双重保护模式
  哈密瓜为新疆特产,又名甜瓜。维吾尔语称之为“库洪”也是甜瓜的意思。哈密瓜因其生长的特殊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而具备了非常特殊的品质,不但口感清甜,而且有非常高的营养价值。据悉,哈密瓜的干物质中,含有46%-158%的糖分,纤维素26%-67%,还有果胶物质苹果酸、维生素A、B、C,尼克酸以及人体所需的钙、铁、磷等元素。其中铁元素的含量比同质量的鸡肉多两三倍,比牛奶高17倍。由于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营养元素,根据《本草纲目》的记载,长期食用还产生一定的食疗作用。[4]新疆种植哈密瓜至少有1000多年的历史了。   新疆哈密瓜这一著名特产的法律保护历经了一段颇为坎坷的历程:
  1作为证明商标保护
  问题最初出现在哈密瓜作为证明商标申请保护上。1995年盛产哈密瓜的哈密地区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哈密瓜的证明商标申请,而与哈密地区相邻的吐鲁番也是生产哈密瓜的“大户”。两地为了争夺哈密瓜的“证明商标”权,展开了长达八年的争夺,这期间,双方为了论证哈密瓜原本出自本地区,并且证明本地区哈密瓜有独特的质量标准都不惜成本,八年的争执让双方都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消耗战的成本和新疆哈密瓜在国内市场上的衰退迫使双方于2002年开始握手言和,联合成立了哈密、吐鲁番哈密瓜协会,并于同年并正式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注册哈密瓜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2003年,新疆哈密瓜通过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获得了“哈密瓜原产地证明商标”。通过这次授权,确定了吐鲁番、哈密、昌吉、石河子、阿勒泰等地近50个哈密瓜种植区,除这些地区以外,其他地区随意使用“哈密瓜”均被视为侵权。
  2作为地理标志保护
  2008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授予哈密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地域范围只限于吐鲁番哈密盆地。吐鲁番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推进哈密瓜品牌战略,对哈密瓜的种植和产品质量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哈密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种类包括“皇后”类、“金凤凰”类、“红心脆”类,其种植栽培须选择远离蔬菜集中产区,无污染、水源充足的区域……土壤PH值在75至85之间,土壤有机质含量在1%以上……[5]
  与此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哈密瓜地理标志的GBT 23398-2009 标准,确定了哈密瓜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吐鲁番地区的哈密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吐鲁番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东起二堡乡火焰山村,西至艾丁湖乡也木什村……亚尔乡西沟村及交河古城以东,北起胜金乡幸福村……”
  综上所述,哈密瓜作为地理标志资源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规范保护,在国家层面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地方层面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到哈密瓜的生产地区,有吐鲁番、哈密地区的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管理。为了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吐鲁番、哈密地区的哈密瓜种植、生产和哈密瓜地理标志的使用,两地区联合成立了哈密瓜协会。同时吐鲁番地区农业局、哈密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也有哈密瓜地理标志保护的部分职能。
  二、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新疆地理标志作为地理标志国内商标立法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的一部分,不可避免的出现问题和冲突。
  12003年,新疆哈密瓜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吐鲁番、哈密、昌吉、石河子、阿勒泰等地近50个哈密瓜种植区被确定为新疆哈密瓜的证明商标的适用范围。2008年,哈密瓜又根据《国家地理标志规定》获得了哈密瓜地理标志权。这样产生的直接问题是,哈密瓜作为新疆地理标志资源权利主体的不一致。对于国内市场的消费者来说,区分来自五十个产区的作为证明商标的哈密瓜和来自哈密盆地的作为地理标志的哈密瓜是非常困难也不必要的。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本身的扩张性,也容易导致在恶性竞争中使哈密瓜事实上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2地方层面缺乏统一立法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协调和监管。在国家层面对地理标志规定和管理极不统一的情况下,正是地方立法大有可为的时候。但是目前新疆还没有关于地理标志的专门的地方立法。国内其他省份例如湖南的《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安徽的《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陕西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等都在这一方面走在前列。
  (二)地理标志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涉及新疆哈密瓜地理标志的管理的主体有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农林部门还有哈密瓜协会等,事实表明这些主体在哈密瓜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历程中有联合有纷争,因为法律规定和地方利益的原因存在着明显的职权不明和冲突。协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
  2恶性竞争明显。在哈密瓜获得了地理标志认证问题后,全国市场上对哈密瓜的侵权数量明显减少,新疆哈密瓜也快速迎来了新的市场利好。但是内部的问题接踵而来:2003年,新疆哈密瓜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原产地证明商标,吐鲁番、哈密、昌吉、石河子、阿勒泰等地近50个哈密瓜种植区被确定为新疆哈密瓜的证明商标的适用范围;2008年,哈密瓜又根据《国家地理标志规定》获得了哈密瓜地理标志权,地域范围为哈密盆地地区;2009年4月,以吐鲁番市、兵团农十三师221团和鄯善县所辖行政区为域保护范围的“吐鲁番哈密瓜”也获得了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目前的模式正把具有地理标志的专有性和稀缺性的哈密瓜通过各种方式变成“新疆瓜”。
  三、完善新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的基本构想
  (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冲突的立法完善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冲突的立法完善,首先是就《商标法》本身及其与《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之间的冲突切入的。
  1针对《商标法》具体落实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是导致地理标志两种保护模式并存的法律根源。所以从统一立法的角度,应当对同一种地理标志资源在统一法律规范内进行规制,或者由一个部门来进行统一监管,防止地理标志资源在两种模式下行政管理上的冲突、权利人的恶性争夺和消费者的混淆。继吐鲁番、哈密、昌吉、石河子、阿勒泰等地近50个哈密瓜种植区被确定为新疆哈密瓜的证明商标之后,以哈密盆地为地域范围的新疆哈密瓜取得了哈密瓜地理标志权。2009年4月,以吐鲁番市、兵团农十三师221团和鄯善县所辖行政区为域保护范围的“吐鲁番哈密瓜”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注册。这其中对同一种地理标志资源的恶性争夺可见一斑。   2商标法有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的规定首先应该得到修改。在我国这样一个国土面积辽阔,行政区域众多、历史悠久的国家,应该将所有地名作为商标注册而不仅仅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这样就避免了可能会出现的“红河案”、“道口案”、“阿胶案”和“金华火腿案”。
  3目前我国质量监督检疫局虽然已在负责地里标志的注册认定工作,但作为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其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6]但鉴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确有实效,应当考虑在法律上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效力作出进一步确认。使质检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所依据。
  (二)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应建立有效的统合型行政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地理标志资源的保护分别依据《商标法》通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原产地域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方式保护。具体到某一行政区域,则是当地工商局和质监局分别进行监管。从哈密瓜作为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和管理以及作为地理标志得到保护的过程可以看出这种两头管理的模式有着巨大的弊端,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和由此增加的法律运行成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利害攸关。所以,协调两个职能部门对地理标志资源的管理职能是本文的题中之意。
  以新疆地区特殊的边疆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模式来看,通过发展农产品为主要地理标志产品的区域优势是特别明显的。新疆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其传统的名、特、优产品资源十分丰富,像哈密瓜这样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产品也颇多。因此,应当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产品积极地申请地理标志的保护。而为了避免重蹈“哈密瓜”的覆辙,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保护模式来解决类似的情况。
  目前的工商局与质监局分别监管的模式已经严重暴露其在地理标志保护上的重复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弊病。为此,我们是否可以尝试改变成一种“统合型”监管模式呢?一方面,质监局在制定统一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上具有先天的优势,所以在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上新疆地区可以尝试率先以质监局为主导。另一方面,工商局在管理市场规范运行以及惩治假冒伪劣商品上具有传统优势,所以在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上新疆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工商局为主导。即从整体上来看,新疆地区以农产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地理标志产品就可以通过,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申报、登记、审核和注册,并制定统一质量管理标准与工商部门负责产品产权的确认和维护相结合为协调方式的模式进行统合性地管理与保护。如此一来,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在政府监管层面上就可以达到综合监管、标准规范的效用,类似 “哈密瓜”混乱申请保护的事件也会相应地得以控制。
  (三)加强地方立法,推进国家立法
  地方根据当地特殊的经济文化现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前行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条例以此推动国家层面宏观立法的做法已经有很多的立法例。特别是在国家层面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上存在冲突,管理上职权不明的时候,地方立法更能起到显著的作用。目前,新疆针对地理标志的地方立法工作还是空白,在新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考虑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应当列入议题。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2]委员会部分职能:统一负责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的协调、领导;组织制定或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或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审定自治区重要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材料;组织协调、研究确认各地、州、市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及印有专用标志包装物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但是就目前来说,委员会的只能没有得到预期的发挥。
  [3]数据来源:新华网http:wwwxjxinhuanetcom 2004-0914 content_2864727htm[EBOL]
  [4][明]李时珍止渴、除烦热、利小便、通三焦团壅塞气、治口鼻疮[A]本草纲目[M] 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97
  [5]地理标志保护让“哈密瓜”变“金瓜”[N] 新疆日报,2009-06-30
  [6]张玉敏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J] 知识产权,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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