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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