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关系的理性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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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网络构成人类全新的生存空间——网络社会。本文结合网络社会伦理失范的实际案例,提出当前网络虚拟社会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并以西方伦理理论为分析基础,从道德认知的角度寻找网络社会统一认知的可能性,最后将归结点定位于探寻理性构建网络伦理关系的对策思路上。
  【关 键 词】道德困境 统一认知 理性构建
  世界在网络这种新型的社会交往方式下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它是现实人际关系的发展、延伸和补充,是社会实践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网络能够消除现实的种种限制,扩大主体交往的深度与广度,但是网络交往的数字化、虚拟化、匿名性等特点使得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迅速转变并日趋复杂。同时,网络与现实的存在相互折射,一方面网络伦理关系的经验会在人的观念中积淀下来,对现实的伦理关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人们还无法协调网络伦理与现实伦理的关系,从而存在虚拟与现实的种种困惑且冲突日趋显现,因而迫切需要理性认知和构建网络伦理关系,以建立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并与现实人际关系良性互动。
  一、当前网络虚拟社会所面临的道德困境
  案例一:2007年北京女白领姜岩跳楼自杀,在自杀之前写下自己的“死亡博客”,将自杀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婚外情。之后,大量网民通过“人肉搜索”迅速搜查出该丈夫和“第三者”工作单位、电话等资料进而引发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信息像洪水一样将丈夫王某吞没,工作單位因不堪网民施加的压力而将其辞退,且其他单位也因此不敢聘用,父母住宅亦多次被人骚扰。
  案例二:2011年日本发生里氏9.0级强烈地震,引发巨大海啸,致使沿海核设施严重受损,导致核泄漏。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上有言论称,由于核泄漏会导致海洋污染,使我国的海盐生产也受到污染,宣扬服碘盐可防止辐射。此言一出,大量网民通过微博、QQ等手段在网络上大肆传播,我国公民大肆哄抢食盐,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
  案例三: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因为在事故现场露出不合时宜的“微笑”激怒网民,继而被网民查出杨佩戴多款价值不菲的名表,戏称其为“表哥”,杨虽主动回应但仍因回应言辞牵强陷入诚信危机。之后网友发现杨达才不仅爱换着戴各种名表,还爱戴各种“眼镜”、“腰带”,均价值不菲,陕西省纪委介入调查,最终杨达才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撤职。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凸显当前网络虚拟社会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一是无政府主义泛滥和道德相对主义盛行。在当前网络这个开放自由的虚拟空间内,没有谁具有发言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人人都具有发言的自由权。网络主体完全从自身的兴趣、利益出发,发表自己的言论,从事自我的行为。由此,网络成了一个容许真正言论自由的地方,无政府主义得以在网络滋生。开放的社会是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多元化从逻辑上讲必然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道德相对主义认为这个世界不存在一个对行为是非进行评判的客观标准,所以,强求道德上的一致性反而不道德。道德相对主义与网络的开放自由性一结合,迅速找到了它最适宜生长繁衍的领域。二是个人隐私受到威胁。在案例一中,网民们出于正义的理由而利用网络特性进行“人肉搜索”,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网络客观上成为泄露隐私、窥探隐私、侵犯隐私的便利“场所”,对隐私权的侵犯不仅会破坏安宁的生活,给个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同时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尊严受到践踏,甚至会导致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三是信用危机加深。网络中隐匿了真实身份的信息使用者已经不受传统社会伦理的约束,网络主体之间的交流变成数字符号的互相传递,无法判断其信用关系,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想要的信息,于是人性中的阴暗欲求、庸俗需求也渐渐显露出来,网络成为制造和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的主要渠道,网络主体之间也逐渐缺乏信任,导致普遍的社会信用危机,这也是严重的伦理危机。
  二、从道德认知的角度寻找统一认知的可能性
  美国学者罗伯特.N.巴格认为,某种特殊的行为是对的或是错,与他们对基本实在是什么的理解有关, 即这种特殊的行为是否适应他对基本实在的理解。网络伦理由于其开放性、自由性的特质,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规范靠不完善的规范制度来约束是不现实的,网络伦理更突显一种自律性。这种自律性就需要透过网络道德问题所引发的深层次哲学问题来找到个人自律的基础。当前的网络主体在哲学世界观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对网络道德问题的判断上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寻找一种简单的、 包括每一个人都赞同的道德标准的希望是比较渺茫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做这样努力是无用的,对具有不同哲学世界观的人来讲, 同意相同的标准——尽管出于不同的理由——还是有可能的,通过道德理论的分析就能帮助人们探索这种可能性。在理论基础方面,西方伦理学通常有三种主流经典道德理论,以边沁和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作为理论视域。
  功利主义认为行为对错评判的标准是“最大幸福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来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以案例二分析,制造谣言、不去求证而转发信息的最终后果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功利主义能够较快地评判出该行为的对错。在案例一中,如果人肉搜索的后果是能够维护婚姻家庭在社会存在中的正当性,保持了社会组织的稳定性,那么即便是侵犯了某个人的隐私,该行为也是允许的。这一点在案例三中得到了佐证,网络的即时性降低了反腐的成本,有效地打击贪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了效益最大化,目的的正当性淡化了手段的不正当性,即在人肉搜索过程中触及到了个人隐私的侵犯,这样的行为仍是正当的。穆勒认为义务、责任、权利的概念都是次要或者决定于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伤害的最小化,即便是个人自由的权利。但功利主义要求我们比较一种包含现在和未来的总体效果,事实上我们不能权衡总体的未来后果,因为这样的后果会无限延伸下去,这也正是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典型的后果论所无法避免的诘难。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功利主义学说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要求我们在道德上要遵守这样的原则:“if we can prevent suffering without sacrificing anything of comparable moral importance ,then we ought to do it.”彼得·辛格的这种“无伤害原则”仅仅要求我们去防止那些坏的,而不是要求我们去促进那些好的,而且它只要求我们在有能力而不牺牲任何道德上相当的好的时候去做。就网络伦理问题来讲,无伤害原则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案例一中,网民出于正义的理由去侵犯他人的隐私,这是牺牲了道德上的好去促进的。无伤害原则要求网民去防止那些坏的,在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前提下才能去促进对社会好的,不能过分地膨胀权利与自由的要求,以维护正义为借口影响他人的利益,这就是一种恶。
  在案例三中,无伤害原则更加证明了人肉搜索反腐的正当性,尽管人肉搜索的直接结果是造成了杨达才受到了伤害,但是在道德上,我们是有这个义务去阻止那些坏的,也就是阻止贪官对人民利益的侵蚀。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到:“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有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是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事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都不成为充足的理由。”案例一与案例三使用了人肉搜索的同样的手段,但在道德上的评判是不一样的,关键在于防止坏是人的道德义务,为了促进好而侵犯他人的自由,这样的行为理由是不充分的。
  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离不开对他人利益的考量,这就决定其更具有他律的性质,而康德义务论中的“自律原则”(The idea of the will of every rational being as a will which makes universal law.“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定普遍法则的意志。”)则更契合网络虚拟社会的特性。康德的义务论强调人的尊严及其被尊重的权利,他认为每一个人之所以有尊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不是特殊的禀赋、也不是成就,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天生的理性能力,也就是每一个人都有可以思考、选择的能力。我们把这一原则解读为人的自主性,尤其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的交流是在不知其社会地位等一切背景的“无知之幕”下进行的,每一个理性的存在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活动准则。
  以案例二为例,在康德看来,某些网民造谣、滥用信息的行为的道德与否不是以其最终的后果来判断,而是我们只须问自己,是否愿意这种散布谣言的准则变成一条普遍的规律,不但愿意适用于自己,也适用于他人?这样,我们很快能察觉到,虽然我愿意散布谣言,但是我却不希望散布谣言变成一种普遍的规律。因为一旦我把这个准则变成普遍规律,那么它也就毁灭自身。
  再来看案例一,为什么人肉搜索会认为是一种网络暴力?关键在于我们做出该行为的动机。根据康德的“目的原则”:Act in such a way that you always treat humanity,whether in your own person or in the person of any other,never simply as a means, but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不论对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当成目地,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段。”)任何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必须将人视为目的,而不能只当成手段。在案例一中,如果网友的行为只是出于个人喜好,而不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理解,那么受害人则成了网民们满足自己个人欲求的“工具”而不是始终将其作为“目的”来对待。康德的义务论中的一些普适的原则和义务可以直接转化为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二级义务,如:避免伤害别人、尊重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原则。康德的“自律”原则战胜了“他律”,更有利于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调节好人们之间的关系。
  作为权利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自律的行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可见,罗尔斯在道德理论上更倾向于康德的义务论式,认为只要大家都同意的道德原则就可以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形式让大家遵守。至于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他认为是与自由的正义原则或与尊重人的各种基本权利相一致的。可见,权利论抑制了道德相对主义的滋生,更强调尊重个体的自由与权利,这一点在网络道德建立上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运用。
  通过功利主义、义务论及权利论三大伦理理论对当前网络行为的分析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审视一个行为对错的时候是出于不同的理由,但是最后所得出的道德认知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致的,并可初步归纳出适合网络社会遵循的统一道德原则:1.功利原则,任何网络行为正当应至少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2.自主原则,网络行为主体有根据自由的意愿,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行为、压制别人言论自由。3.无伤害原则,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对网络环境至少是无害的,人们不应当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给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理法,是评价网络行为的最初的道德检验。这三大原则是我们由理论向网络现实的实践回落。
  三、构建我国和谐网络伦理关系的实践策略
  网络与现实统一认知可能性的存在,也证明了网络伦理关系与现实伦理关系是相合一致,这是我们构建和谐网络伦理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网络社会伦理不是独立于一般社会伦理之外的,而是社会伦理的拓展和延伸。现实社会在不断的往前发展,网络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是人在现实社会的一种工具,而网络空间只是一种虚拟的存在,如果没有现实社会这个依托,是没有任何独立的社会意义可言的。主体借助于网络空间进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但人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是具有道德含义的,所以网络空间也具有社会道德意义。由此可知,作为主体的人在网络交往过程中也应该遵循现实社会交往中的伦理道德标准。实质上,在网络空间中所涉及到的伦理道德标准根源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把网络空间中的道德看做是网络空间的直接产物,片面强调网络空间其独立性,就让作为主体的人产生能够脱离现实社会的关系,而独立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错觉。而且,人的社会行为具有统一性,社会的发展也应当具有连续性,决不能在社会中形成分立的现实伦理和网络伦理,而应当立足于发展现实伦理,利用现实伦理的一般原则培养网络伦理的生成和运行机制,在网络实践中制定科学、合理的网络伦理规范,形成统一的网络社会的伦理体系。   (一)强化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是确保网络环境安全有序的最为根本和有效的调控手段,我们应该着力加深对它的理解并强化对它的运用。现阶段,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主要是指上网者内心认同网络道德规范,自觉地运用正确的道德准则对网上行为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规范和自我修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基于道德认同的角度,网络主体必须牢固树立道德主体意识、道德责任意识和道德承受底线。另一方面,基于道德行为的角度,网络主体应不断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规范和自我修正。。作为网络主体的互联网行业自律也至关重要。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就是要其做到自觉维护主流思想、自觉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低俗之风、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共筑网络诚信。网络媒体要大力倡导网络文明,自觉遵守自律公约的要求,端正网风,弘扬正气,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二)完善网络技术和加强管理以确保信息安全。我们要确保信息安全,必须不断地完善网络技术,使恶意侵害行为无处施展。具体而言,首先是要加强相关网络技术创新,完善防火墙技术,通过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有效控制互联网络用户、保护网络之间的访问,避免信息泄露和网络中毒,提升网络软件程序自身的安全级别和自我修复功能。其次是加强网络监控技术,力求研发出相对成本较低且容易推广普及的网络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时时监控、防御和清除各类违法失德的网络行为和恶意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程序或病毒。最后是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一方面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设置专门的网络督察岗位,行使网络治安管理、监测、监督、维护等职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破坏性影响,严肃查处已经造成危害的网络违法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倡导主流网络伦理观念。倡导主流的道德意识,加强教育功能在和谐网络社会的构建上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让网络成为一个可以释放和疏解现实压力的途径,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集体意识,进而促进和谐的网络人际关系的形成。
  第一,必须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将主流网络伦理观念的倡导植根于现实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利用现实道德的一般原则来促进网络道德的生成、规范其运行体制,完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公民道德建设。要深入研究和把握人们思想追求和价值追求的时代特征,努力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水平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适应的主流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道德操守,努力成为自律的合格公民和合格网民。另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网络道德建设中去,倡导积极的主流伦理观念,摒弃消极的极端伦理观念,为广大网民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使之内化为网民们的良心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加强与倡导主流伦理观念相关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建设。一方面,必须把倡导主流网络伦理观念作为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国民教育中去。根据网络社会的发展特点和网民的具体特征,将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建立在生活、主体以及其相互适应的基础上。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形成家庭、社区、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合力。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所以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以学校为主要阵地,根据不同类型的学生的特点,适应不同学生的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把主流网络伦理观念的内容贯穿于学校德育课程的始末,融于学校各门课堂教学之中。
  (四)加强网络立法以保护个人隐私。从网络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显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保护个人隐私亟需加快完善网络立法。具体而言,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逐步完善我国刑法、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规中处罚网络犯罪的相关条款;确保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建立起相对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从而在体制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其次,要对现有与网络相关法律中的不合理环节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正调整。发扬辩证的扬弃精神,结合实时变化的网络环境以及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新表现,与时俱进地修正不合理的法律条款。通过网络立法进一步明确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强制手段来规范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最后,还要加强网络立法的国际合作,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为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做出积极努力。
  (五)大力推行网络实名制。要实现网络伦理关系与现实伦理关系的和谐一致,切实解决网络弊端,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推行网络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的有效手段。
  实施的前提要完善实名制的法律法规。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关于网民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只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两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更几乎是空白。因此,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国家加快个人信息保障方面的立法,在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法定保护的前提下,再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避免因实名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混乱。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改良的间接实名制。我国实行一人一号的身份证户籍制度,每个公民都具有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证号码。间接的实名制也可以让每个网民在网络上有一个与其真实身份信息唯一对应的电子身份代码,作为网民在网络中识别身份的标志。网民可以选择用电子身份代码从事网络活动,也可以用此代码再去注册昵称,即网民仍然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匿名交流活动,网民的正常活动不会受到限制和干预,但是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事,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属于隐私,可以得到保护,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通过受保护的实名关联可以找到现实中对应的公民,隐私将不再成为隐私,将会受到监管,甚至法律的制裁。
  总之,网络伦理关系的构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每个网络主体的亲身参与,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需要网络主体自身的严于律己和事必躬亲,也必须依托网络空间的道德调控,培养网络主体自觉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网络世界处于有序状态。只有这样,网络才会是能够促进人的合理存在、促进人的个性发展的有力方式和手段,网络社会也会成为人类另一个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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