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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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按时放假、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人加班费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国务院最近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如何切实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还需要我们对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1 休息休假权的内涵
  
  休息休假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拥有为了保护自己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一系列休息权和休假权的总称。休息休假权的享有主体通常为劳动者,即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休假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与劳动权密不可分。
  我国宪法确认休息休假权的目的,就是在于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地参加劳动。特别是在我国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更需要强制执行法定工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禁止任意加班加点和延长工作时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有时间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体育活动和社交活动。这些都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我国正在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的创造条件,不断缩短工作时间,以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
  
  2 我国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现实状况
  
  在福利制度比较完善和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战以后普遍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而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到1994年3月,我国试行了“隔周五天工作制”。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5天工作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公民的休息权利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我国现在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公民的休息休假权目前主要包括:①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制,即每周40小时工作制;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③劳动者每周公休假日至少两天;④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⑤带薪年休假;⑥探亲假;⑦婚假和奖励婚假;⑧丧假;⑨病假和事假;⑩女职工产假和奖励产假;⑾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设立并发展的各种疗养院、休养所、文化宫、运动场所等设施,用于供劳动者娱乐、休息等。
  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屡屡受到侵犯,休息休假权的保障难以广泛实行,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比如,一个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因为带薪休假的问题和用工单位对簿公堂,用工单位可能会补偿其相应损失,但明年这个私营企业一定不会再雇用这名劳动者。再如,有些用工单位不愿让劳动者带薪休假,常以人手不够为由,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最后给点钱补偿了事。诚然,补偿金看似是一种进步。但是,从设定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目的来说,则是一种倒退。
  在实践中,可能是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问题,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很多用工单位的家常便饭,成为某些用工单位增加利润的主要途径。然而,在这样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之下,受害的其实不仅仅是每一个拖着疲惫身躯在岗位上坚持劳动的劳动者,还有本应得到有效保障的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
  作为劳动者,很多人没有认识到休息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不会依法主动行使和保护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对于用工单位超出法定的加班加点要求,明明心里不愿意却不敢提出来,也有些劳动者迫于生活困难和就业压力不得不保持沉默,甚至有些劳动者为了多挣些工资,愿意接受用工单位提出的所有加班加点要求。这些都说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意识较为薄弱,这也在客观上容易助长用工单位任意加班加点的行为。
  
  3 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的一些建议
  
  3.1 真正落实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3.1.1 加强认识。要让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认识到休息休假权的重要意义,让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都能依法办事,自觉保障,让那些忽视休息休假权保障的用工单位难以面对社会。对于劳动者本身来说,也应该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休息休假权。
  3.1.2 加强立法完善。为更好地保障休息休假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对休息休假权的内涵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多方面提供更多的立法支持。另外,休息休假权的范围也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 防止某些用工单位借口减少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3.1.3 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实施。国家应通过加强监督、加大执行力度、制定相关法律等方式来强制保障休息休假权,强制保障的关键在于行政介入和法律介入。这其中也包括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增设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对于拒不执行国家休息休假权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用工单位执行休息休假权的规定。对于劳动者的申诉,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的重点。
  3.1.4 司法部门的介入,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拒不执行或者不充分执行休息休假权保障的用工单位,从经济上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因休息休假权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如今能够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在不断的增多。
  3.2 加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工会组织应该在其中起更积极的作用,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工会组织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将休息休假权的有关规定明确化和具体化,以文本形式显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严禁或限制用工单位的任意加班加点,使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被侵犯时做到有凭有据。
  我们应该允许工会组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上有一个调整和磨合的过程,有这样的一个过渡期是必不可少的。在休息休假的时间安排上,需要工会组织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中间起到一个桥梁作用,使得他们能够平等的共同协商,以达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此外,对于因为休息休假权被侵犯而主动投诉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工会也应当给予充分的协助。
  3.3 充分落实用工单位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法定义务 。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必须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劳动法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其核心是规定最高工时标准和禁止或限制加班加点。
  3.4 切实通过各种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过程中,舆论监督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需要加大宣传,劳动模范也要带头落实休息休假,使得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观念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同时,用工单位也应该形成“休息休假是为了更好工作”的观念,对可休假而不休假的劳动者制订相关强制规定,“逼迫”他们进行休假。此外,新闻媒体能够不遗余力的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进行大力宣传,也体现出我国的国民素质在不断地提升。
  3.5 寻求在宪法层面上的保障,平等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它具有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理念,是劳动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也是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休息休假权写入宪法成为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大特色。
  但是,由于目前法学理论界对休息休假权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关于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宪法在内容体系上尽管已经有所涉及,但还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休息休假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除了要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和休息、休假和休闲的权利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个人生活的安宁权,即休息、休假、休闲时不受非法干扰和骚扰的权利。因为,现代社会居民生活的安宁权已经上升到与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同样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对于现代中国社会尤其重要,它是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是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制止执法违法行为和维护公民身心健康的有力手段。
  
  参考文献
  [1] 程思良.休息权初探.云梦学刊 2007.3
  [2] 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制与社会 2007.8
  [3] 龙晟.关注休息权.中国劳动保障.2006.5
  收稿日期: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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