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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作为一种初次侦查的补救性措施,其本应体现出收集证据的补充性和样态方面的例外性,可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利用补充侦查措施作为案件期限的延长工具,导致实践中大量运用补充侦查,使被追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建议从统一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标准、规范补充侦查提纲、严格限制补充侦查措施的运用及提升办案人员的素养等方面努力,让补充侦查措施的性质回归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