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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赵某(男,35岁,广东省江门市人)到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报案称:其于2007年6月25日在江门市紫茶路邮政储蓄所存款贰万元,储蓄所为其开具定活两便存单一张。2008年4月15日,赵某持存单到该邮政储蓄所支取存款,却被营业员告知该笔存款已被支取,双方遂发生争执。
接报后,蓬江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立即并对储蓄所经办人员进行了仔细询问,据该储蓄所工作人员回忆,6月26日,有人持与赵某相同存单,输入正确密码后将款取走。银行方面认为,存单及密码均由赵所掌握,外人不可能得知,赵应该参与了诈骗活动。而赵某咬定存单一直掌握在自己手中,从没有给任何人看过,存单底联在储蓄所,应为储蓄所内部人员作案,办案人员一筹莫展。5月16日,办案人员遂将两张存单原件送到蓬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要求鉴定两张存单的真伪。
取款用存单(下称检材)与赵某所持存单相比,除实名制栏数字不同外,其他内容均相同,存单均系针击式打印机打印形成, 检材打印印迹颜色略深,似乎打印色带较新。紫外光线下,检材未见消褪剂消褪斑痕。经检验,检材中存单号码最后一位数字“8”是由“9”改写而成;透光观察,检材帐号栏、户名栏、人民币大小写栏等多处透光性现其他部分明显不同,部分字或数字周围有刀裁痕迹,系挖补形成。在激发光波长495-570纳米/接收光滤色片为695纳米的条件下,发现检材中所有打印文字(包括数字)上均存在两种色料.一种色料为打印色带色料,另一种为激發不出荧光的黑色色料。黑色色料类似不规则点线状附着在原打印字迹之上,检验至此,已完垒证实检材系经过涂改、挖补变造形成,因挖补部分的打印字迹与原存单字迹色料颜色不一致,作案人再用类似牙签状细物沾取黑色色料将存单上所有字迹进行点状描写修饰。经检验,赵某所持存单未发现任何异常。
单纯从检验角度出发,此案已全部完成,但从办案的角度来说,此案的关键不仅仅是证明两份存单的真与假,重要的是如何证明储蓄所经办人员的清白与赵某是否参与了诈骗活动。
我们首先询问了当日为赵某办理此笔存款的经办人员、储蓄所负责人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均证实,因位置和视线角度关系,正常的办理业务的状态下经办人员是无法窥视到储户所设密码的,另外银行软件系统运行等级森严,临柜人员根本无法从微机中获取储户所设密码,储蓄所内部人员作案的嫌疑基本排除;据侦察人员介绍,赵某家庭经济状况尚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除追款不算太积极外也无其他可疑之处。赵某坦称:我将款存在银行,款我没取,存单现在仍在我手中,打官司我也不怕,所以我不着急。对于赵某是否参与了作案,没有直接的证据,经办案人员和赵某同意,我们对赵某进行了心理测试,结果表明赵某对作案情况一无所知。
现在,存单号为xxxX03125159的存单成了我们工作的重点,我们马上调取了XXXX03125159的存单的开户资料,发现存单开户人为刘某某,存款日期为2007#6月25日,存款金额为贰佰元整,存款形式也是定活两便。该存款凭单开户人所写笔迹极不正常,运笔缓慢,迟疑。邮政储蓄开户/存款凭单上所填身份证号为XXXX02197803125217,经查询全国人口信息,发现该身份证号为空号,从流水号上看赵某与刘某某开户时间前后相连。
储蓄所经办人员说,xXXX03125158与XXXX03125159两个存单除存单号、开户人、存款金额不同外,帐号也不相同,帐号的后两位是随机生成的,赵某的存单帐号后两位是55,刘某某的存单帐号后两位为63,此外还有存单上看不到的密码。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大胆推测,该案应为流窜作案,作案手法专业,熟练,作案人应在储蓄所有过长时间逗留,观察储户的开户情况,有目的进行选择作案目标,首先应是定活两便储户,如果是以存折的形式开户则伪造相当麻烦,而定期存单如提前支取则需要出示身份证,身份证的号码长难以瞬间记忆,如赵某这样存款,作案人只需窥视到其存单帐号的后两位随机号码,存款金额以及其所设密码即可。由于大众存款保密意识差,防范心理不强,有心人可以轻松得到想要的资料。作案人在窥视到赵某的上述资料后,立即开了个200元的定活两便存单,使两张存单内容最大可能的相同,以期减少伪造存单时的麻烦。
办案人员、储蓄所人员及赵某都非常赞同我们的推理。我们同时告诫办案人员和储蓄所人员,一定将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和检验方法在各银行内部广而告之,以预防犯罪分子再次作案。
接报后,蓬江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立即并对储蓄所经办人员进行了仔细询问,据该储蓄所工作人员回忆,6月26日,有人持与赵某相同存单,输入正确密码后将款取走。银行方面认为,存单及密码均由赵所掌握,外人不可能得知,赵应该参与了诈骗活动。而赵某咬定存单一直掌握在自己手中,从没有给任何人看过,存单底联在储蓄所,应为储蓄所内部人员作案,办案人员一筹莫展。5月16日,办案人员遂将两张存单原件送到蓬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要求鉴定两张存单的真伪。
取款用存单(下称检材)与赵某所持存单相比,除实名制栏数字不同外,其他内容均相同,存单均系针击式打印机打印形成, 检材打印印迹颜色略深,似乎打印色带较新。紫外光线下,检材未见消褪剂消褪斑痕。经检验,检材中存单号码最后一位数字“8”是由“9”改写而成;透光观察,检材帐号栏、户名栏、人民币大小写栏等多处透光性现其他部分明显不同,部分字或数字周围有刀裁痕迹,系挖补形成。在激发光波长495-570纳米/接收光滤色片为695纳米的条件下,发现检材中所有打印文字(包括数字)上均存在两种色料.一种色料为打印色带色料,另一种为激發不出荧光的黑色色料。黑色色料类似不规则点线状附着在原打印字迹之上,检验至此,已完垒证实检材系经过涂改、挖补变造形成,因挖补部分的打印字迹与原存单字迹色料颜色不一致,作案人再用类似牙签状细物沾取黑色色料将存单上所有字迹进行点状描写修饰。经检验,赵某所持存单未发现任何异常。
单纯从检验角度出发,此案已全部完成,但从办案的角度来说,此案的关键不仅仅是证明两份存单的真与假,重要的是如何证明储蓄所经办人员的清白与赵某是否参与了诈骗活动。
我们首先询问了当日为赵某办理此笔存款的经办人员、储蓄所负责人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均证实,因位置和视线角度关系,正常的办理业务的状态下经办人员是无法窥视到储户所设密码的,另外银行软件系统运行等级森严,临柜人员根本无法从微机中获取储户所设密码,储蓄所内部人员作案的嫌疑基本排除;据侦察人员介绍,赵某家庭经济状况尚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除追款不算太积极外也无其他可疑之处。赵某坦称:我将款存在银行,款我没取,存单现在仍在我手中,打官司我也不怕,所以我不着急。对于赵某是否参与了作案,没有直接的证据,经办案人员和赵某同意,我们对赵某进行了心理测试,结果表明赵某对作案情况一无所知。
现在,存单号为xxxX03125159的存单成了我们工作的重点,我们马上调取了XXXX03125159的存单的开户资料,发现存单开户人为刘某某,存款日期为2007#6月25日,存款金额为贰佰元整,存款形式也是定活两便。该存款凭单开户人所写笔迹极不正常,运笔缓慢,迟疑。邮政储蓄开户/存款凭单上所填身份证号为XXXX02197803125217,经查询全国人口信息,发现该身份证号为空号,从流水号上看赵某与刘某某开户时间前后相连。
储蓄所经办人员说,xXXX03125158与XXXX03125159两个存单除存单号、开户人、存款金额不同外,帐号也不相同,帐号的后两位是随机生成的,赵某的存单帐号后两位是55,刘某某的存单帐号后两位为63,此外还有存单上看不到的密码。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大胆推测,该案应为流窜作案,作案手法专业,熟练,作案人应在储蓄所有过长时间逗留,观察储户的开户情况,有目的进行选择作案目标,首先应是定活两便储户,如果是以存折的形式开户则伪造相当麻烦,而定期存单如提前支取则需要出示身份证,身份证的号码长难以瞬间记忆,如赵某这样存款,作案人只需窥视到其存单帐号的后两位随机号码,存款金额以及其所设密码即可。由于大众存款保密意识差,防范心理不强,有心人可以轻松得到想要的资料。作案人在窥视到赵某的上述资料后,立即开了个200元的定活两便存单,使两张存单内容最大可能的相同,以期减少伪造存单时的麻烦。
办案人员、储蓄所人员及赵某都非常赞同我们的推理。我们同时告诫办案人员和储蓄所人员,一定将这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和检验方法在各银行内部广而告之,以预防犯罪分子再次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