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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丹麦建交65周年之际,中丹两国主管机日前在北京签署了相互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互认协议签署后,双方船员如在对方国籍船舶上服务时,仅需持有船员本国的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由对方海事主管机关在签发证书基础上签注即可生效。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签署互认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