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7-0058-02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尊重與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侦查程序中,增加规定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完善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这都表现出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新刑诉法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三、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新刑诉法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宣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原则,意义重大。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新刑诉法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四、补充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进一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国际上近期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从总体上看,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太多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内容,特别是没有赋予被害人以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权等重要诉讼参与权。实际上,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同样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刑诉法修改应兼顾对被告人与被害人两方的权利保障问题。而且,被害人权利保障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不会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此外,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诉法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
五、审理未成年人案有专门程序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新刑诉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对办案审案人员要求、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社会矫正。这些特别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刑事诉讼的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参考文献:
[1]卞建林.专家解读新刑诉法 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7402651.html,2012年3月16日
[2]吴坤.喜看“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望载入刑诉法[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3期[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若干问题展望[J].法学,2008年第6期
[4]宋世杰,彭海清.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应然之路[J].河北法学,2005年7月第23卷第7期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尊重與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侦查程序中,增加规定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完善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这都表现出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新刑诉法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三、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新刑诉法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宣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原则,意义重大。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新刑诉法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四、补充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进一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国际上近期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从总体上看,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太多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内容,特别是没有赋予被害人以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权等重要诉讼参与权。实际上,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同样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刑诉法修改应兼顾对被告人与被害人两方的权利保障问题。而且,被害人权利保障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不会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此外,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诉法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
五、审理未成年人案有专门程序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新刑诉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对办案审案人员要求、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社会矫正。这些特别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刑事诉讼的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参考文献:
[1]卞建林.专家解读新刑诉法 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7402651.html,2012年3月16日
[2]吴坤.喜看“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望载入刑诉法[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3期[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若干问题展望[J].法学,2008年第6期
[4]宋世杰,彭海清.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应然之路[J].河北法学,2005年7月第23卷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