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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公诉裁量权滥用的风险。我国传统上以实体要件作为公诉权滥用标准,但这种标准已经不适应权力制约的需要。为了防止公诉裁量权滥用,我国应当明确歧视性起诉、报复性起诉和轻微犯罪起诉三种新型的公诉裁量权滥用形态,并对其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