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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的追究犯罪,各国立法普遍都规定了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同时,各国又几乎都规定了基于某些特定情形,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多种价值衡量与选择的结果,是基于对社会文化传统、伦理道德、个人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是司法追求案件实体真实与其他社会利益保护之间的一种妥协与平衡,该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理念---程序公正、公民基本权利和司法公正的统一。我国的现有法律尚无对证人的拒绝作证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这对于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人们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构建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