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bchen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争议的实质在于如何理解该罪法益和如何把握刑法第286条和287条适用界限。对实践中通过修改、变更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谋利的行为,不应按择一重罪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而应优先适用刑法第287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法益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的安全、完整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正常运行,因此刑法第286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影响计算机系统功能正常运行”的构罪条件,但要求该行为破坏和影响到正常的公共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