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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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宝举(1984-),男,辽宁辽阳人,辽亍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为刑法。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刑事诉讼,但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并对律师介入侦查的诉讼权利进行种种限制,难以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作用。本文着重就律师在侦查阶段应以什么身份介入侦查以及在侦杏阶段应享有那些诉讼权利作了阐述并提出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诉比权利
  [中图分类]D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2-2426(2006)04-0026-02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笔者认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是由控、辩、审二方权能实际运什情况决定的。作为诉讼参与人,大沦其与诉讼结果无关关系,当其介入到特定案件后,就必须担当起某一法定的诉讼角色,按照法律赋予这种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应的权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亨有辩护权,并且规定,这种权利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行使。而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委托人进行辩护,使委托人获得公正、合法的诉讼结果。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介入的律师只能属于“辩护人”,而非其他。
  国外立法早就存在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人侦查的守法范例。德国1965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聘请辩护人”。日本1948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就已允许被关押的嫌疑人聘清辩护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通过的判例确认了“被告人在警察讯问过程中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加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亦为多个国际法律文件所重视。如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确规定,詖指控人府当“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巾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因此,把侦查阶段的律师界定为辩护人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并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
  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威胁最大的阶段,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其中有利于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利厂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上要内容和基本任务。虽然我们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当中要注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这两个方面在存在一致性的同时,也存在 定不可调和的矛盾。马克思曾经指出,把追诉职能和辩护职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是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日本出门守一教授也指出:“辩护人参与侦查程序并不会妨碍侦查,相巨为了保证侦查的正确,辩护人的参加是公不可少的。”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享有亢分的诉讼权利,是律师发挥作州和协助犯罪嫌疑人保护其合法权利及有效制约侦查权的前提条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至少应该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律帅在侦查阶段所亨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律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却很难、针对这一情况,《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或者虽然安排会见却不及时,严重拖延安排会见的时间。尤为严重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寸,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这严电影响了会见的质量。
  2.关于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赋予律师这些权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巾基本人权的要求,它们也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条什的限制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侦查机关对自己采取了非法或不当的措施时,自己可能无法进行纠正。而律师可以很好地完成这一工作。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侦查机关不允许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市.甚至对于律师的这类申请置之不理而且不说明理由。法律的相关规定流于形式,得不到落实。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寸,发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徇私枉法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相应的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律师在了解悄况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不成立时,可以向侦查和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相应机关应当作山书面答复。律师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清取保候审,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叽关自接到中请后,应当在?日内作㈩是否同意的答复。不问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寸律师的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律师拥有侦查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及罪行轻重的重要证据,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各种因家的影响,在讯问方式上容易采取法律所禁止的刑汛逼供、骗供、诱供等方法;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有的只记录犯罪嫌疑人参勺犯罪的主要事实,对其辩解只仵简略的记录,甚至不作记录。如果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律师在场,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也有利r保证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合法有效。
  在美国的侦查程序小,律师具有广泛的申请在场权。包括调查,讯问、传汛等阶段,律师均可申请在场。“只要一个人处于羁押之中或詖采取了剥夺自由的措施,获得律师帮助的要求将是自然的,除非一个人自愿地、知情地和有理智地放弃这一权利。”英国原则上允许律师在讯问嫌疑人时在场。在警察进行列队辨认时,如果嫌疑人提山要求,也允许他的律师在场。但律师的在场权可能因侦查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
  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刑事诉讼极为重视口供的作用,甚至形成了没有口供就不能办案,只要拿下口供,诉论就算成功的错误惯性思维。对口供的极力追求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针对这种危害件,有的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刑讯逼供是司法落后的主要标志之一,时至今日,我国仍无法消除这一我国历史上的恶劣传统,实在与我们所处的时代袼格不入。”而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权是防止刑汛逼供,杜绝侦查机关非法取得口供的有力措施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还不是十分发达的今天,在立法中吸收这一制陉就显得尤为重要。
  4.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这是制约侦查机关滥用职权,充分发挥辩护人作用的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虽然提前了,但是,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这样就把律师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但是,在不经过必要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获得第一手材料的情况下,仅凭犯罪嫌人的一面之词,就为他中诉或控告,其后果是可以想象的。”这一规定与国际法律文件也有一定距离,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侦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证据进行保全的程序,侦查人员拥有广泛的权力。可是由于侦查机关处于追诉者地位,它们往往容易忽视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讣据的发现和收集。这不仅可能影响到诉讼的客观,公正性,而且还可能导致出入人罪。而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断增强诉讼的对抗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这是保障律师履行职责的最低条件,是当代文明社会律师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总之,对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进一步扩张和完善的必要,当然,这种扩张和完善也不足没有原则的。一方面我们应当赋予律师充分、有效的沂讼权利,使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曲,针对侦查程序的特点,对辩护律师的权利应予以适当的限制,以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正确理解和处埋二者的关系对于侦查阶段辩护职能的发挥无疑只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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