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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本身是行政监督管理从消极行政走向积极行政、从机械行政走向能动行政的产物,反映了一种新型的监管关系。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动态的行政管理过程提供很多极具实用性和可操作的方法。以建筑行政许可法这一行政过程中的建筑行政事实行为作为问题的切入点,将主体、行为、价值目标与原则和制度置于一个系统中来进行剖析,以期对建筑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本质性的探讨和研究,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理论和实际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