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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3年7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将以下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 一、医用红外线人体测温仪: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医用臭氧空气消毒机:用于医院空气消毒,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医用紫外线灭菌灯:用于医院空气灭菌,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抗菌口罩衬:不作为医疗器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