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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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给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开辟了新的途径,指出了新的方向,拓宽了土地流转的形式。
  关键词:农村土地 股份合作 经营流转
  
  一、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同时提出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有偿转让,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从根本上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强调的是土地这种资源要素作为股份在股份合作制度中的运用。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一)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经济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只是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公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仍具有全员入股、合劳合资的特点。“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是以劳动联合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突破。劳动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集体经济。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经济
  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形式的生产都需要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基本要素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缺一不可,劳动的联合必然要求以生产资料的联合作为基础。土地股份合作制把生产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变为共同间接占有,由个人支配变为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为共同决策,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根据所持股份按股分红。这种合作是实实在在的,个人产权是清清楚楚的,充分体现出劳动者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通过合作实现劳动者的收益增长。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清晰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视角来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既带有合作制的特点,又有股份制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从所有制关系上看,集体财产全部归集体所有,但归个人占有,共同使用,民主管理;其次,从分配关系上看,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动和按股份分配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最后,从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上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双重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新形势下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但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下,土地股份合作制还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制度选择。换言之,土地股份合作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土地产权不完善影响土地股权稳定性
  第一,土地产权残缺的表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晰,集体概念比较模糊,农民对其承包的土地只享有经营、收益、流转等权利,缺乏具有实质性产权的处置权。处置权的缺失使农民对土地长期经营没有足够的预期。《物权法》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进行了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流转、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没有规定完整的处置权能。
  第二,产权残缺对股权的影响。一是影响土地股权的稳定性。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征用等都牵涉到土地流转,目前部分地区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程序和手续都不够完善,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致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没有足够的信心。因此,土地产权不稳定性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可能造成农民土地使用权入股后权益有所丧失。二是影响股权保障功能。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农民土地集中起来搞统一经营。虽然农民可以在合作社里务工,挣取工资收入,还可以获取土地股权收益分红,但是农民失去了对自己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实质上是将土地物质权利货币化后的一种股权收益。股权的稳定性深受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状况影响。合作社运行得好,农民收益才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亏损。农民既得不到分红,加之土地产权不完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已作为股权加入到合作社中去,农民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也是相当困难的。
  
  (二)区域发展不平衡影响土地股份合作发展
  第一,效益是土地股份合作的根本。运作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进行规模种植,实现规模效益;二是进行二三产业开发经营,获取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和经营效益。比较这两种方式,获取土地增值收益能更有效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依靠纯农业种植的方式所取得的收益并不能满足合作制发展的有效需求。因此,如果土地没有更高的利润收益,股份合作社运作就会面临困难,即便建立起来,如果仍然从事低水平的农业种植经营,土地的经济效益不高,合作社就很难实现分红,股民也不能通过合作社实现增收,合作社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第二。制度成本制约土地股份合作发展。对照部分地区的股份合作社章程等可以看出,从组建、成立到运作、收益分配等环节,都有着很强的专业程序和运行机制。比如,股权设置上,对土地股的折算、资金技术股的标准及其它股权的衡量都很难准确规定,对股权分配也很难科学设置。合作社机构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组织机构顺利运行有一定的影响。另外,股权收益分配程序比较复杂,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的成员,其股权收益分配及决算等方面更为复杂。许多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份设置中包含了集体股和个人股、资金股和技术股等名目不一的股份,各地因地区特点其设置股份的程序、种类和原则也不尽一致。由此可见,土地股份合作制所追求的多重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了其运行成本很高。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内部机制存在弊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员享有“人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虽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所不同,不受该法的调节,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也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自愿基础上的,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经营对象是农产品,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社员要退出合作社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结算,能将其财产及股权收益从合作社中分割出来,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基础是土地使用权,农民将土 地作为股份参与土地股份经营,一般情况下是集体统一规划经营,或者由集体统一用于项目开发。由于其不具有分割性,难以恢复原状,农民要收回其土地,该怎么分割?如果不要求收回土地,那么土地财产到底该怎么核算?这是一个难题。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其实并不自由,而且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
  
  (四)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一种创新,顺应了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土地股份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现今许多土地合作社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法律和政府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定位也很模糊。股份合作社既有企业经营行为,又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人登记也很困难,工商部门认为其不符合企业法人资格而不予登记,民政部门认为其具有经营行为,不符合社团要求,也不予登记。目前已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到合作社范畴,致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无法可依,不受法律政策保护和扶持。因此,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土地股份合作的发展方向比较模糊,运行环境也不完善。
  
  四、对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议
  
  当前在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实现土地经营绩效最优。
  
  (一)限制集体对土地的处置权力
  法律赋予了基层集体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能,但并不是任集体为所欲为。当前我国法律只注重农民这一主体对土地的相关权利内容,而忽视了对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权利的界定,缺乏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的同时,进一步界定集体组织对土地的相关权利,防止基层干部滥用权力,搞土地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现象:要注重在禁止集体私自处置集体土地、土地资源收益分配不公、强制调整农民土地、征地补偿不合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二)增强农民土地处置权能
  “处置”即处理的意思,体现在对某一对象的支配程度。当前,我国亟待对农民的土地处置权能加以明确规定,以发挥土地的使用功能。
  第一,农民土地处置权能不完整。当前,在农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不可能完全享有土地处置权,只能是依照农村土地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实施,主要体现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几种流转方式。农民土地处置权能实际上是在集体统一意志支配下的一种附和行为,处于被动状态。正因为农民的土地处置权能缺失,造成了土地征用制度不公平、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等现象。因此,新农村建设进程中,要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必须增强农民的土地处置权能。
  第二,扩大农民的处置权能范围。目前,众多学者呼吁要放开农民的土地处置权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事实上确实需要进一步放开农民的土地处置权能,但其最终目的并不单纯是维护农民的承包权,而是要让土地能够活起来,搞活土地经营,充分体现出土地的资本性。要实现土地资本性功能,法律应当赋予承包农户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并且享有包括使用权继承、有偿转让、转包、入股、联合经营、抵押等权利在内的较充分的处置权,从而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具有实质意义的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于一体的土地财产权。
  第三,建立完善的处置权配套制度。放开土地处置权能会不会导致土地私有化、土地兼并、农民失地而流离失所?这些都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配套制度,使农民的土地处置权在充分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前提下稳步实施。
  
  (三)赋予农民土地资产性权利
  土地不仅有社会保障功能、生态功能,还具有极强的资本增值功能。如何实现土地资本功能,维护好农民土地资产性权利,是完善土地产权功能的重要途径。
  第一,确保农民拥有土地资产性权利。通过界定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的物质形式转化成股权化的资本形态,让合法享有土地产权的农民都能平等分享到土地权益,以实现土地的资本化。土地股份既可以作为资本,参与社会资本或市场流动配置,实现股份合作经营,也可以兑现成土地资源,对其直接占有和使用,实现土地经营效益。
  第二,实现土地资产市场化经营。通过健全土地市场机制,建立起平等的土地产权体系,以市场为导向,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切实将土地作为社会生产要素,鼓励土地在合法前提下自由流通,提升土地资本增值功能和经济效益。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在稳定承包经营使用权的基础上,用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解决人地矛盾。
  第三,健全土地资产实现途径。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框架下,通过简单的农业生产很难实现土地资本增值功能。因为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土地经营利润有限,农民要使土地价值变现,只能通过转让、出租等流转方式,而不能买卖、抵押。因此,在产权不完整的前提下土地资产价值并没有完全实现。如何实现土地资产增值功能。除了完善市场机制外。还必须进一步强化土地股份合作制建设。通过稳定农民对集体土地的股权,实现股权收益长期化,确保农民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另外,土地地力评估和定价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化、资本化的一项前提工作,是健全和发展农村土地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
  
  (四)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
  针对我国农村现实,农村土地现在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仍然是农民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社会保障。因此,我国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过程中,不能犯冒进主义错误,也不要搞一刀切,而是要按照农村发展实情稳步推进。
  第一,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农村土地调整、承包权利的不稳定性等因素深刻影响着农民对土地投入和经营的积极性,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提高农村土地产出率,需要加快实现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经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这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通过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设置,逐步实现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质,稳固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限制外部主体侵犯农民土地权益。
  第二,以法律形式固化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性。目前,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法律对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仍界定为承包关系,规定了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期满后由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承包”是指接受工程、订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完成的意思。由此可以推断出农民是被动接受集体组织给予的表面性的土地经营权利,而不是处在真正的主人地位上对土地行使经营权,造成的直接影响是降低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如何实现农民的土地经营长期稳定性,是摆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面前的最迫切问题之一。当前,在实现农民土地经营期限长期化的基础上,加快农民土地使用权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从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法律后盾。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对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土地经营方式、农民享有的土地处置权能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并辅之以必要的配套政策,完善农民土地使用权法。
  
  (五)因地制宜地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
  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国内统一市场还未形成,城乡分割体制还未打破,各地区生产力水平还有较大差异,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和不同规模经营形式是符合规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土地产权变革的唯一选择,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只是多种形式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模式。选择什么样的土地经营制度和规模经营形式,要看当地的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劳动力转移状况等因素。任何制度安排推行,其根本目的都是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要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
  [1]姜爱林,陈海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成效、问题与对策研究述评[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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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建华,苏州市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实践与思考,农村经营管理,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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