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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重要课题。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目前,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在我国属新生事物。三方协调机制是对劳动关系在较高层次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在制度立法和三方协调的决议权威性都是发展不足。突出表现在,有些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却有部分职工不清楚雇主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没有独立履行代表职责;许多企业工会维权有了较好的群众基础,但维权能力不足;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处理虽然初见成效,但行政沟通负担沉重。因此,如何正确、科学地解决劳动争议,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企业、劳动者之间的沟通,既有三方主体间的平行沟通,又有不同层级间的纵向沟通;既有非言语沟通的特征,又有人际沟通,因而是一种复杂的交互性沟通。著名学者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Barnard)指出:“没有合适的沟通技巧,将失去把一些意图作为组织基础的可能性。沟通技术塑造了组织的内部经济和形式。”沟通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要将交互型沟通的理念、内容和方式贯穿于三方协调机制建立、运作、完善的过程之中。
立法原则体现三方目标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如果冲突中的双方相信他们的目标是合作的,而不是竞争和独立的,他们更愿意交流其想法和信息,开放思想,考虑对方的观点。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案例的特点,体现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贯主张,也是世界及许多国家共同争取的惯例。1996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体现三方性原则的主张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惯例,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其中提出“三方性协调机制”,2001年8月3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工会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三方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首次将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而三方交互沟通的立法原则,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的正义,使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即符合善良的道德标准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规则。
通过立法来明确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地位,应注意体现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允许三方使用恰当的沟通策略表达各自的不同意见,把冲突方的防御性反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此,建议在体制上引入或裁或审的机制,在人民法院设立独立于民庭的劳动法庭,明确其受案范围和相关权责,制定专门的审理程序(不同于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以利于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直接受理和快速处置。其次,允许巧用修辞方法表达不同意见。冲突方常常是被对方表达意见的态度、方式所激怒,而对内容本身并无太大异议。再次,在表达对某个观点的异议时, 尽可能针对具体观点、事件,而不是把批评的矛头指向持有该观点的个人或组织。最后,冲突各方不要带着防御和戒备的心理对待他人的不同意见,应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忽略不同意见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忽略不同意见也并不等于不同意见就不存在。从长远看,压制不同意见将使冲突爆发时更加猛烈。
信息渗透突破三方边界
一般来说,开放的组织其边界具有可渗透性,很多信息可以进入组织内部,而封闭的组织只有很少的信息可以渗透其边界。随着涌入三方组织制度的信息量的增加,从众多信息中捕捉所需信息的重要性和难度都在增加。因此,三方协调机制既是控制信息流的“守卫者” (gatekeeper),又是“促进者”(facilitator)。守卫者的作用在于信息从某地到达另一地,其目的是通过过滤、分流等方式来控制信息的流量。促进者的作用则在于推进信息前进的速度,以保证反馈能够到达它应该到达的对象。如果守卫者和促进者没有正确行使职能,将造成下列损害:一是让所有信息都汇入信息流,造成信息泛滥,从而可能使重要的信息被忽略;二是过滤掉重要信息或细节,对整个系统造成损害;三是信息不能及时到达应该到达的人或层次。据悉,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三方机制8030个,其中,除省级已全部建立外,市级已建268个,达82.17%,县级1970个,达70.8%,并迅速向乡镇区街延伸。但是,调查中也发现,在运行中,三方协调会议进行信息收集、发布,充当信息守卫者和促进者的角色功能并未充分实现。
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边界(boundary)是否可渗透。笔者认为:通过信息收集、发布,发挥三方协调联席会议的边界管理功能,是未来三方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从信息的收集来说,及时为劳资双方提供他们需要的劳资关系及环境的信息,收集对改善劳动关系有用的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战略信息等是联席会议对信息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促使每年定期召开各级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每年在固定时间召开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另外,信息的发布就是通过与外界沟通的方式来建立和完善其工作规则,规范协调程序和办法,保证三方协调机制规范、有序、顺畅、高效地运作,同时保护仲裁员、协调员的行为不受外部的影响,保护其隐私、权利不受侵害。
印象整饰依靠政府权威推动
三方沟通的效果还取决于沟通主体的威信。沟通主体的威信越高,沟通的效果就越好,反之,沟通主体的威信越低,沟通的效果就越小。根据我国建立三方协商制度的初衷,在个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领域,协商制度三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调解和仲裁管理机构由三方派人组成,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三方共同制定。第二,调解员和仲裁员的录用标准和程序由三方共同确定。第三,调解和仲裁过程中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三方共同商量对策。第四,对调解、仲裁过程和调解员、仲裁员的监督权由三方共同行使。但由于受计划经济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加上我国三方协调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三方联席会议对企业、劳动者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态度和行为施加的影响有较大局限性,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调整。根据对一些地方和企业的数据调查显示,有32.7%的职工没有参加过职代会代表选举,有26.9%的职工不了解雇主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有超过一半的职工在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可以向三方协调机构求助。总之一句话,三方协调机构的影响力不强。
由于三方联席会议的形象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者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态度和行为,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和执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摒弃落后、不人道的媚商政策和执法习惯,建立三方相互信任支持,彼此合作共事的沟通理念;另一方面,在三方协调机制组织中,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发挥工会方和企业方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提供机会,推动工会和企业组织双方进行对话协调。比如,支持企业方和工会方自行确定自己的协调议题;在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出台时,将劳资双方的协调作为必经程序;在协调中遇到重大分歧时,加强调解和斡旋;通过认真策划的劝说、印象整饰,对企业、劳动者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态度和行为施加影响,表明三方协调机制能够满足各方的需要;同时,要把外部人员对联席会议的看法、建议予以反馈,树立三方联席会议的形象。另外,各级政府可酌情对三方通过协调一致通过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纪要,以政府的名义加以转发,并加强督查,以保证组织内的信息能最方便、快捷、准确、合理有序地流动。
总之,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对劳动关系在较高层次进行协调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劳动关系变化迅速,日趋复杂,劳动关系主体力量平衡难以维系, 劳动关系中不稳定因素突出,甚至在一些地方经营管理者与职工关系紧张,造成各种性质的冲突,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埋伏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只有体现三方交互沟通的立法原则,发挥三方协调联席会议的边界管理功能,加强政府权威对三方协调机构的形象塑造,建立开放、合作、充分的交互沟通机制,才能增进各级三方相互信任和支持,从而充分发挥三方协调功能,实现三方在劳动关系目标、内容和方式上的协调统一。
(作者系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企业、劳动者之间的沟通,既有三方主体间的平行沟通,又有不同层级间的纵向沟通;既有非言语沟通的特征,又有人际沟通,因而是一种复杂的交互性沟通。著名学者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Barnard)指出:“没有合适的沟通技巧,将失去把一些意图作为组织基础的可能性。沟通技术塑造了组织的内部经济和形式。”沟通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要将交互型沟通的理念、内容和方式贯穿于三方协调机制建立、运作、完善的过程之中。
立法原则体现三方目标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如果冲突中的双方相信他们的目标是合作的,而不是竞争和独立的,他们更愿意交流其想法和信息,开放思想,考虑对方的观点。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案例的特点,体现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贯主张,也是世界及许多国家共同争取的惯例。1996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体现三方性原则的主张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惯例,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其中提出“三方性协调机制”,2001年8月3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工会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三方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首次将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而三方交互沟通的立法原则,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的正义,使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即符合善良的道德标准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规则。
通过立法来明确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地位,应注意体现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允许三方使用恰当的沟通策略表达各自的不同意见,把冲突方的防御性反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此,建议在体制上引入或裁或审的机制,在人民法院设立独立于民庭的劳动法庭,明确其受案范围和相关权责,制定专门的审理程序(不同于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以利于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够直接受理和快速处置。其次,允许巧用修辞方法表达不同意见。冲突方常常是被对方表达意见的态度、方式所激怒,而对内容本身并无太大异议。再次,在表达对某个观点的异议时, 尽可能针对具体观点、事件,而不是把批评的矛头指向持有该观点的个人或组织。最后,冲突各方不要带着防御和戒备的心理对待他人的不同意见,应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忽略不同意见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忽略不同意见也并不等于不同意见就不存在。从长远看,压制不同意见将使冲突爆发时更加猛烈。
信息渗透突破三方边界
一般来说,开放的组织其边界具有可渗透性,很多信息可以进入组织内部,而封闭的组织只有很少的信息可以渗透其边界。随着涌入三方组织制度的信息量的增加,从众多信息中捕捉所需信息的重要性和难度都在增加。因此,三方协调机制既是控制信息流的“守卫者” (gatekeeper),又是“促进者”(facilitator)。守卫者的作用在于信息从某地到达另一地,其目的是通过过滤、分流等方式来控制信息的流量。促进者的作用则在于推进信息前进的速度,以保证反馈能够到达它应该到达的对象。如果守卫者和促进者没有正确行使职能,将造成下列损害:一是让所有信息都汇入信息流,造成信息泛滥,从而可能使重要的信息被忽略;二是过滤掉重要信息或细节,对整个系统造成损害;三是信息不能及时到达应该到达的人或层次。据悉,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三方机制8030个,其中,除省级已全部建立外,市级已建268个,达82.17%,县级1970个,达70.8%,并迅速向乡镇区街延伸。但是,调查中也发现,在运行中,三方协调会议进行信息收集、发布,充当信息守卫者和促进者的角色功能并未充分实现。
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边界(boundary)是否可渗透。笔者认为:通过信息收集、发布,发挥三方协调联席会议的边界管理功能,是未来三方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从信息的收集来说,及时为劳资双方提供他们需要的劳资关系及环境的信息,收集对改善劳动关系有用的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战略信息等是联席会议对信息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促使每年定期召开各级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每年在固定时间召开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另外,信息的发布就是通过与外界沟通的方式来建立和完善其工作规则,规范协调程序和办法,保证三方协调机制规范、有序、顺畅、高效地运作,同时保护仲裁员、协调员的行为不受外部的影响,保护其隐私、权利不受侵害。
印象整饰依靠政府权威推动
三方沟通的效果还取决于沟通主体的威信。沟通主体的威信越高,沟通的效果就越好,反之,沟通主体的威信越低,沟通的效果就越小。根据我国建立三方协商制度的初衷,在个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领域,协商制度三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调解和仲裁管理机构由三方派人组成,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三方共同制定。第二,调解员和仲裁员的录用标准和程序由三方共同确定。第三,调解和仲裁过程中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三方共同商量对策。第四,对调解、仲裁过程和调解员、仲裁员的监督权由三方共同行使。但由于受计划经济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加上我国三方协调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三方联席会议对企业、劳动者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态度和行为施加的影响有较大局限性,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调整。根据对一些地方和企业的数据调查显示,有32.7%的职工没有参加过职代会代表选举,有26.9%的职工不了解雇主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有超过一半的职工在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可以向三方协调机构求助。总之一句话,三方协调机构的影响力不强。
由于三方联席会议的形象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者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态度和行为,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和执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摒弃落后、不人道的媚商政策和执法习惯,建立三方相互信任支持,彼此合作共事的沟通理念;另一方面,在三方协调机制组织中,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发挥工会方和企业方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提供机会,推动工会和企业组织双方进行对话协调。比如,支持企业方和工会方自行确定自己的协调议题;在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出台时,将劳资双方的协调作为必经程序;在协调中遇到重大分歧时,加强调解和斡旋;通过认真策划的劝说、印象整饰,对企业、劳动者和政府行政部门的态度和行为施加影响,表明三方协调机制能够满足各方的需要;同时,要把外部人员对联席会议的看法、建议予以反馈,树立三方联席会议的形象。另外,各级政府可酌情对三方通过协调一致通过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纪要,以政府的名义加以转发,并加强督查,以保证组织内的信息能最方便、快捷、准确、合理有序地流动。
总之,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对劳动关系在较高层次进行协调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劳动关系变化迅速,日趋复杂,劳动关系主体力量平衡难以维系, 劳动关系中不稳定因素突出,甚至在一些地方经营管理者与职工关系紧张,造成各种性质的冲突,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埋伏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只有体现三方交互沟通的立法原则,发挥三方协调联席会议的边界管理功能,加强政府权威对三方协调机构的形象塑造,建立开放、合作、充分的交互沟通机制,才能增进各级三方相互信任和支持,从而充分发挥三方协调功能,实现三方在劳动关系目标、内容和方式上的协调统一。
(作者系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理论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