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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王朝的<犯罪双方同审大权决断之总法>(<优巴坚法>)和<判决双方有理三方欢喜内府之法>(<两种姓法>)分别源自<贤愚经>的檀腻羁品与重姓品,制定于赤松德赞执政时期.此时<贤愚经>已传入吐蕃,有全译本或节译本出现.如果桂·法成确系藏文<贤愚经>的翻译者,他也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该经进行了全面的翻译和整理.而吐蕃<扼要决断之法>当系在松赞干布时期制定.吐蕃三法时后世藏族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