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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婴证奸”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国民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被害人诉权行使渠道的不畅。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实践中侦查机关对被害人报案或者控告的不受理涉嫌不作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不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缴纳鉴定费或者诉讼费用;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行使诉权的渠道存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