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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誉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商誉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商誉损害赔偿的数额,尚无具有可操作性的计算标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较难把握。司法实践中商誉损害赔偿额一是在综合考虑基础上酌情确定,二是以商誉权人消除影响所需费用作为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应根据商誉损害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然后确定应适用的计算标准。同时,确定商誉赔偿数额的其他方式如法定赔偿额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