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来源 :经济研究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mpionH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从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视角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对于我国法制的完善以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状况主要表现为:消费领域的主要市场主体企业与一般市场主体消费者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现阶段我国经济特点加剧了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目前,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我国建立适合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原告主体资格,建立胜诉奖励制度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71-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违法行为,一些部门随意涨价,违法收费、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随着公民民主法制观念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当消费者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觉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及公益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在一些案件中,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起诉人多以失败告终,消费者的群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从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视角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对于我国法制的完善以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状况分析
  
  (一)消费领域的主要市场主体企业与一般市场主体消费者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
  利益是人生存的现实需要,它构成了人的生命的驱动力。人人都讲利益,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更是如此。本来就处于对立地位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更加激烈。在这种利益博弈的格局中,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信息极不对称,且多以个体身份进人消费领域,很难与实力强大的生产经营者相抗衡,从而造成两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生产经营者垄断市场,频繁侵犯消费者群体权益。
  (二)现阶段我国经济特点加剧了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利益格局已被打破,同时,由于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致使在新的利益格局形成中,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程度不相同,争取利益的能力也不同。这种差异,突出地表现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在消费领域,原有计划体制下的经济基础,造就了一批如铁路、银行、电力电信等具有强大市场垄断能力的国有企业,它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其优势地位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群体利益。这一特殊的国情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尤其严重,消费领域的矛盾冲突激烈。
  (三)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
  在消费领域,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只是某个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涉及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利益,许多侵害对于未来的潜在消费者来说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国现有的法律虽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很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但从诉讼维权角度来看,依照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司法制度,案件原被告都是特定的,权利受到被告违法行为侵害的主体也是特定的,这使得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很难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加以解决,从而在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方面形成了相当大的真空地带,使得消费者群体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造成以上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我国建立适合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起源与现状分析
  
  (一)公益诉讼的起源
  公共利益是指全社会或某一领域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的政权机构不像现代这样健全,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所以,就授权市民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维护公益力量的不足,这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诉讼即是公益诉讼的最早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个私行为很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这种利益的损害单靠政府加强管理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救济。作为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采用。近些年來,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很多的领域尤其是消费领域,出现了一些典型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使得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和构建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国外立法和司法制度现状
  19世纪末西方国家的立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公共利益的保护受到了特别的重视。于是公益诉讼被赋予了现代意义并引起广泛关注。在现代司法史上,美国是最先重拾罗马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从19世纪末开始,美国先后制定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一系列反托拉斯法,对可能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除了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诉请禁止性裁决。二战后,美国在利:会变革中又出现了许多专门保护女性、儿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公益机构,公益诉讼制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现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公益诉讼制度。
  世界许多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赋予诸多主体对侵害公益行为的诉讼权利,这些制度和经验将为我国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提供重要借鉴。
  
  三、我国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公益诉讼与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存在冲突,所以,必须转变观念,构建符合实际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一)赋予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在传统诉讼中,原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法定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二者缺一不可。而公益诉讼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具有分散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公益诉讼中,不应要求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应当突破传统诉讼理论中原告主体“一元化”的框架,允许更多主体提起诉讼,实现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就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而言,根据我国的实际同情,应将原告资格赋予以下主体:
  1、国家检察机关。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负有义不容辞的保护职责。从现实生活来看,在消费领域中,侵害消费者群体权益的行为多表现为行业性的垄断,消费者处于明显弱势。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权力适时地介入其中,以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显得更加必要。
  2、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在我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代表着消费领域内众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这种利益虽不同于全社会的普遍利益, 但也具有公共性质。当消费者的普遍利益受到侵害时,消协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而且作为固定的组织,它们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具有较强的诉讼能力。然而,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仅能以社会团体身份支持消费者起诉,这对于消费者群体权益的有效维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中,应当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
  3、消费者。目前,公民的法律专业水平比较低,而且作为个体来讲财力有限,这种诉讼力量的弱小会导致诉讼效果不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專业知识和相当财力并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人是理性人,赋予公民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每个普通公民都会去随意行使这项权利,导致滥诉。另外,在消费领域的侵权案件中,消费者毕竟是直接遭受人身或财产侵害的受害人,作为侵权行为的被影响者,他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更为清楚,往往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作为个体,他在诉讼意志上也较少受到干扰,维权时积极性主动性更高。所以,应当赋予消费者以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消费者不仅有权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提起私益诉讼,有权利为了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在私益诉讼中提出公益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建立胜诉奖励制度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鉴于目前社会公益维护不力的现实,建立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对此,我们可以效仿英美等国的法律实践,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人是经济人,理性人,行事多以利益最大化为其出发点,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于那些为了维护社会公益起诉并胜诉的原告进行奖励,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诉讼积极性,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广泛监督,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群体权益,而且也利于惩罚不法经营者,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三)诉讼判决的适用问题
  在消费领域中,受到公益侵权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在相应的公益诉讼中,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通常都会有不特定多数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其他诉权主体则均有可能在其后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提起相同的诉讼。因此,应当建立涉及公益侵权案件的判决适用制度,使法院所作判决的效力不仅仅只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人,使判决效力具有辐射性。这样不仅符合传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还可以大量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 王莉
其他文献
摘要: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企业是一个社会的经济载体,信息化的开展尤为必要。而且其信息化的整体水平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企业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对象,以改造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等业务流程为主要内容,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的动态发展过程可以称之为企业信息化。  关键词:信息化;江淮汽车;研究  中图分类号:
期刊
摘要:烈汉可以做一些他自己认为的纯粹“陶艺”。这不能视为一种自娱自乐,而应该视为一种挑战陶艺表现极限的艰苦劳动,而这种劳动又是认真的、严谨的。而这些认真、严谨的创作一旦出炉,成为物质的外现时,这种转换也是烈汉的快乐之一。  关键词:陈烈汉;陶艺;人生  中图分类号:I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24-02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陶瓷
期刊
摘要:欠发达地区的乡镇债务问题,成为影响当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经济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在对概念界定和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分析了乡镇债务形成的原因,总结了青田县乡镇在实现“零负债”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希冀其背后所折射出的执政价值理念、机制路径选择及政府职能定位三方面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乡镇债务;欠发达地区;青田县  中图分类号:F812.8 文献标志码:A 文
期刊
摘要:后发优势对经济增长具有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传统后发优势理论着重强调了后发优势的直接作用,忽视了后发优势的间接作用。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后发优势的间接作用需要通过其他条件的有效配合,才能被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特别是合理有效的产业政策,来支持和配合后发优势间接作用的發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增长。  关键词:后发优势;间接作用;产业升级;经济增长;产业
期刊
摘要:在深入调查分析确山绿色与红色生态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明确确山县红绿旅游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目标和配置原则,运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重点研究两类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提出了确山县红绿旅游资源优化配置的总体构想。  关键词:红色旅游;优化配置;生态旅游;确山县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084-02    “红色旅游”是指以
期刊
摘要:GARcH模型在金融资产序列波动率的模拟和金融风险vaR的度量中有广泛的应用。自从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实施浮动汇率机制以来,美元/人民币汇率的波动较为频繁。因此,利用非对称GARcH模型度量美元,人民币外汇汇率的波动性,并计算95%和99%置信水平下不同模型的VaR,运用Kupiec检验对不同模型一天vaR度量的精度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无论在95%低置信水平下,还是在99%的高置信水平下
期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已经进入了竞争阶段,产业竞争的格局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成为各省市发展当地经济的关键。提升一个区域的综合竞争力的核心在于提升其经济竞争力,而提升经济竞争力的关键又在于提升产业竞争力,因此,一个区域培育和增强产业竞争力时提升区域的综合实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区域产业;竞争力;因子分析;指标体系;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17061.5 文献
期刊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趋势使世界各国纷纷放弃了运行多年的分业经营制度,努力通过混业经营提高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自2006年底,我国履行了加入WTO承诺,在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个方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正在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
期刊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中国经济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外商直接投资(FDI,Foreign Direct In-veslment)的出现和快速发展。目前,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中部六省所占的比重却仍然很低,大部分的外商直接投资还是流向了东部。在对FDI区位选择与影响因素的分析基础上,论证了中部地区所具有的优势,从而得到关于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引资方案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
期刊
摘要:不存在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既包括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侵权行为容易混淆。区分两者的基本路径就是考察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的结合方式和程度。就“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而言,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划分各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考察当事人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  关键词:“多因一果”侵权;共同侵权;责任范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