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对“同命不同价”的司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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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民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却常常因为自己是农村出身而遭遇赔偿“打折”。这一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
  2005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同一事由致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法律界人士称,这是国内首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实行同一赔偿标准。专家认为,安徽出台的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丧妻之痛背后的“新”公平
  
  对于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农民李占发来说,2006年8月16日是一个黑色的日子。
  当日14时20分,李占发的妻子王连苹乘坐郑某驾驶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经S305线行驶至133KM 400M处时,与相对行驶的一辆大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侧面相撞,客车驾驶员郑某、售票员杜某和乘客王连苹死亡,大型专项作业车驾驶员任某受重伤,另有多名乘客受伤。其中,受重伤的乘客董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张某系城镇居民。
  经阜阳市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大型专项作业车驾驶员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王连苹等人无责任。
  后经查明,客车在某保险公司阜阳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及乘客座位险等;大型专项作业车在某保险公司界首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
  王连苹去世后,留下一个负担沉重的家。事故发生后,王连苹丈夫李占发从客车所在的某交通车队领取了赔偿金5000元。很显然,这笔钱并不能抚平这个家庭的悲伤。
  很快,李占发和岳母孙某一纸诉状,将阜阳市某交通车队、大型专项作业车挂靠的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大型专项作业车车主贾某,及其分别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补偿费、被赡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62461元。
  2007年5月23日,颍东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庭上,被告某保险公司阜阳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及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均有错误;被告某保险公司界首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
  两家保险公司的一个共同异议是,王连苹系农村户口,原告要求的死亡补偿金却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令他们不能接受。
  颍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起事故中,死者王连苹没有责任,故肇事双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死者王连苹系农业户口,但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的乘客有非农业户口人员和城镇居民。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之精神,两原告要求赔偿的死亡补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2007年6月1日,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合计赔偿两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等253177元。其中,两原告要求赔偿的死亡补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即8470.7元/年×20年=169414元。
  据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如果按照农村居民身份计算,两原告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仅为2641元/年×20年=52820元,仅相当于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约1/3。
  接到一审判决后,李占发还没有从丧妻之痛中走出来。但是,他说,这对全家人都是一个安慰。尽管目前对方已经提起上诉,但李占发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见义勇为者身后的利益博弈
  
  阜阳市临泉县的刘广兰的家人没有想到,在自己的亲人见义勇为牺牲后,一场利益博弈持续了近两年的时间。
  2004年5月3日凌晨2时许,刘广兰的邻居家中突然起火。此时刘广兰挺身而出,先后救出了屋内一对老夫妇。正当他们成功走出火苗肆虐的房间后,一场意外的悲剧发生了:由于碰到了门口带电的铁柱子,刘广兰在发出了“啊”的一声后,倒地身亡。
  刘广兰的丈夫张东山在为妻子的离去感到伤心的同时,产生了一个极大的疑问:火灾现场为什么会漏电?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随后的一切,让答案渐次明晰。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刘广兰系触电身亡。造成这一惨剧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供电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安装电路。
  张东山决心为妻子讨一个说法。随后,他将临泉县供电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8180元。
  在法庭上,临泉县供电总公司认为,架设电线是职工的私人行为,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便供电公司有责任,也不应当赔偿这么多钱。理由是,刘广兰是农村户口,赔偿不应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也依次计算。
  刘广兰所在地区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778元,乘以20年就是1355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48元,乘以20年是30960元。二者相差104600元。那么,刘广兰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呢?
  2005年4月30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临泉县供电总公司安装的照明线路安全设施不完备,是造成刘广兰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由于刘广兰夫妇自1995年起,就在县城居住经商,其经常居住地应视为城镇,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法院据此判决,临泉县供电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4256元。
  法官说,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是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官司最终打到了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刘广兰的丈夫拿到了这笔数额不菲的赔偿,开始了新的生活。
  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一判决最大程度上抚平了过往不幸所带来的伤痛。
  
  缘何“同命不同价”?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两起案例,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框架下,改变了以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但是,在全国不少地方,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鸿沟并未填平。
  典型的例证有,2005年年底,重庆的几个女孩在乘坐同一辆车时遭遇车祸丧生,但其赔偿却有天壤之别:拥有城市户口获赔20万元,农村户口仅获赔9万元;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一起轿车与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尽管两名死者是乘坐同一辆夏利车,但由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别,最后的赔偿金竟相差24万元……
  “如果不幸发生车祸死亡,能赔多少钱?如果你是深圳城市人,赔偿金为573305元;如果你是广东的农村人,赔偿金仅为93810元,相差6倍多。”全国劳动模范、广东省人大代表陈亚汗曾在一份议案上,揭示了这种“同命不同价”现象。
  时评作者高福生曾撰文指出,从表面上看,“同命不同价”是由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产生的“衍生物”,而实质上却是源于法律的不公——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形成不同的赔偿标准。虽然这个办法已在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被废除,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实际上还是考虑到城乡差别这一因素。
  有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种差别在规定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死亡赔偿金的目的不是用于赔偿死者的生命损失,因为一个人死了,他的利益就不存在了。赔偿目的是为了保证死者的家属不至于因为当事人的突然死亡,生活上造成巨大的经济困难。在实际的赔偿中,考虑到当前中国城乡存在这样一种差别——比如说城市的生活费用比较高,在农村的生活费用相对来说比较低,因此,城市人口死亡之后获得的赔偿金额要比农村人口高一些。
  此外,有专家指出,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而赔偿上的“两个标准”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两个标准”而存在的。换句话说,司法机关根据相应的“身份”,即“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对号入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该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一个折中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作出的赔偿,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这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舆论呼吁:填平“同命不同价”赔偿鸿沟
  
  但是,废除“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近年来一浪高过一浪。
  在2006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刘爱平、张力等人为此递交了议案,呼吁必须消除城乡居民地位上的差别歧视,全面清理那些对农民不平等的条款。2006年3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同年4月15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举行“‘同命不同价’与农民的平等权——直面户籍制度下的歧视研讨会”。与会的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时评作者高福生则认为,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民,生命都是珍贵的,不应该被不公平对待,也不应该有附加条件。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农”到“非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城里人”与“乡下人”在经济地位上有着明显的不平等,那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民工拥入城市,有的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下岗职工却“非转农”到农村去创业,早就让“同命不同价”成了一个“伪命题”。仅凭一纸户口来区别城里人乡下人,既不实际,也不公平。
  他就此指出,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一是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者的利益。如果一部法律没有体现弱势群体的意愿,不能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就需要修改或是完善。
  令人欣喜的是,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已在一些地方艰难“破冰”。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开始以死者生前职业作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在赔偿的“等级观”上前进了一大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2006年7月作出的一起“同命同价”判决,更是让人们看到了“冰雪消融”的希望。
  令人欣慰的还有,在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差别”问题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如果进展顺利的话,不久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此外,这个问题也已经引起了立法部门的注意。两部法律、法规已经付诸实施。其中,《国家赔偿法》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也就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30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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