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治理与财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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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26日,由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应该不会把研究中心、中国税务咨询师(CTC)管理办公室联合举办的“2014税收筹划与法律高峰论坛暨中国税务咨询师年会”,在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隆重举行。本次论坛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企业、院校、社会中介等单位200余人参会,是一次智慧交流、思想碰撞的税收与法律盛会,汇集中国财税界高端人士,共谋经济新常态下国家税收治理与财税改革,共议税收筹划与经济热点。
  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治理
  中国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不仅仅是指一般所认为的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状态,还应是我国社会发展从传统的发展模式向新的发展模式的转换。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教授指出,新常态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和法制建设的新常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是走向法治的市场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标志就在于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完善法制建设是新常态中的应有之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发展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税收增长速度将由两位数转变为一位数,由超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平稳增长。第二,宏观税负将趋于稳定。这不仅是政策的决定,现实中宏观税负实际上也是趋于稳定的状态。第三,税收政策将趋于积极。积极的财政政策有两个最主要的特点:第一、赤字绝对量的规模将趋于不断扩大,当前我国正在将赤字占GDP的比重控制在2%的水平;第二、减税趋势,以前所说的结构性减税,已经在事实上变为更大范围的减税。这些特点之间也存在着逻辑关系。经济是税收的基础,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决定了税收增速的下降;税收增长率的平稳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税收增速的下降和平稳又必然带来宏观税负的稳定;所以税收的合理增速也取决于税收减税政策的合理把握。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教授提出了税收立法为经济新常态护航这一命题。税收新常态要求改变这种片面追求税收增长的做法,在税收中自觉运用法律,要根据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有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等作为经济发展需求的要求。将“营改增”、消费税、房产税、资源税、环境税等多项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协同的规律,特别是对有可能增加纳税人税负的改革,要在法律框架下出台。同时税收立法的内容应当在新常态、新形势下进行确立。具体来讲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在经济发展由高速发展转为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要在总量调整和结构调整的同时着眼,实现税负联动,有减有增,总体减负;二是通过改革创新打破历史风俗,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重点是要落实目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三是要平等创新,会议提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动力正在从传统增长转向新的增长点。所以税法应当通过合理设立税收优惠,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税收法制法律,积极发现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更进一步看,税收立法与税收新常态两者其实是内在高度契合的。有学者指出,新常态从本质上看是一个从传统的稳定增长向新的稳定增长迈进的一个转化,而其中的一个重要转变是走向法治的市场经济。税收新常态是迈向税收法治的转型阶段,而税收立法又得以成为税收新常态的护航者。税收新常态就是要让法治成为税收的常态。
  周序中教授还谈到,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应该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同志深刻阐述了宪法的重要地位,明确指出了宪法的重要作用,对新形势下加强宪法宣传教育、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税收新常态,要求改变片面注重税收收入增长的做法,在税收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完善税收立法来营造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这正是新常态的题中之义。换句话说:税收新常态就是要让法治成为税收的常态。因而,改革要在依法治税的框架下进行。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表明“改革突破法律”的做法将告终结。法治将成为税收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常态。这启示我们,人民群众不再是依法治税的被动受体,而是权利主体和最终归宿。申言之,依法治税观念之“新”,就在于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管理到法治,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
  强化法治理念,践行税收法定原则。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总经理宫滨先生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入手。第一,良法善治。确保税法是良法,充分听取民众(纳税人)意见,使其合理诉求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和保障。第二,提高税法的确定性和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增强民众对税收的认同感,使其更愿意自觉纳税。第三,在执法层面上,压缩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体现执法的刚性。第四,严格执法,对违法者严加惩处,包括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0.5到5倍的罚款,对没有如实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处以0.5到3倍的罚款。
  税收筹划的观念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确切的说是近十年以前,政府、立法和执法层面对于税收筹划都持有一个不太赞赏的态度,好像把税收筹划与政府的征管视为猫和老鼠的关系。这一看法如果是在过去,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那时的税法实际上还不健全。而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之后,即我国的经济進入了所谓的新常态,意味着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这一历史阶段意味着,我国的税收法律在趋于完善国家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越来越大,我国的企业纳税人越来越成熟。作为一个国家,税收筹划应该进一步完善,作为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与税收征管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应该是现代税收法律体系以及征管体系当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提出目前大家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理解已经发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我国确实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税收筹划对于内涵的理解,主要是节税和避税。节税是没有多大风险的,避税是有一定风险的,但是这个风险是可控的,但是逃税是违法的。所以,过去对税收筹划存在误解,是因为按照传统理解,税收筹划就是帮着纳税人逃税,那么现在从这个概念,已经逐步走向清晰了。随着我们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所谓的新常态,大家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也应该适应这个转机,来重新理解、定位税收筹划,用积极的、乐观的态度去对待税收筹划。作为政府,税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筹集财政收入。企业在税收筹划当中,很显然会与政府在这个目标上不同程度的产生一定的矛盾。但是这个矛盾,应该是一个健康的矛盾。在税收筹划过程当中,一些案例在法律上的审判或者鉴定,实际上对完善我国税法与我国税收的征管体系是非常有帮助的。
  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认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是一个过程,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一个守法、执法、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与法律对立起来的。税收筹划并不是用来逃税,帮助企业逃避税收负担的。现在我们所说的税收筹划是一个规范税收行为的组成部分。
  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会长、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丁芸教授提出,对税收筹划要有正确的认识,不是偷税、少交税。市场经济下利润的最大化,同时风险的最小化是企业的目标,税收筹划的存在是合理的。其一,关于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关键是坚持遵守税收法律的原则。其二,税收筹划也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形式,现在筹划所面临的问题就是筹划的规范性,企业应当依法纳税,规范纳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同时,税收筹划也对税收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其三,税收筹划还可以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使人们了解税收法律,遵守税收法律。
  税收筹划是涉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国家为了规范政府职能,取消了注册税务师的资格,但是涉税服务依然是中介服务的重要内容。专业性强,更新快,综合性强是涉税服务的特点。现在许多人的税收风险意识不强,对税收掌握不全面,程序有问题,筹划失败。在这些问题中,涉税服务是需要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的。同时也应考虑征管法,提高专业水平,熟悉法规。才能促进涉税服务这一朝阳产业的发展。
  “营改增”效应与税制改革
  当前,“营改增”改革已经到了相对攻坚的阶段。企业、政府与研究机构都相对比较焦灼,已有的“营改增”企业税负是增还是减,后续如何推进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分享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他介绍了北京鑫税广通税务事务所作为试点事务所之一对信息技术服务业进行调研的情况。调研结果表明,“营改增”确实不是一概而论的减税,对某些企业而言并不是减税,对企业某个时间段也不是减税,有的企业税负降低,有的税负确实升高,比如物流业、会展业。对已经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营改增”带来的影响确实很大,有的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范围。王进将“营改增”影响的范围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在营业税下,企业的处理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在增值税下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则必须按照增值税的规定来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较高,尤其是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非常重要。第二就是企业涉税风险加大,风险意识要提高。伴随着“营改增”,最深的体会就是企业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这可能会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特别是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项税额能掌控,而进项税则涉及到是否能取得正确合法的抵扣凭证,决定了进项额的抵扣和风险的大小,取得以及认定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增加了风险管理成本。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税务管理体系,来防范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务风险。第三就是现有的“营改增”政策还有许多未完善的地方。对于明年有的行业还要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王进认为确实有一定难度,比如对于建筑业的甲供料问题,建筑业可能比较愿意取得甲供料,一方面质量有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有更多的抵扣。同时土地财政导致地价高,地价取得不了进项抵扣对房地产的“营改增”也是一个尖锐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解决,对于国家改革的推进以及征纳矛盾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樊勇分析了“营改增”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营改增”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又会怎样变化,如果企业税负增加,那么增加原因是什么?他指出对这个问题实务界和政府界的认识不一。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追至本源,即增值税的概念是什么。增值税的概念有税法上的概念和理论上的概念之分,税法上说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劳务要征增值税,那么“营改增”后增值税概念就要发生改变,应该怎样去定义,这是一个问题,概念与实际二者之间的差别或许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同时,樊勇还提出为什么要“营改增”这一问题。如果说增值税是中性的,它的中性特点体现在哪里?针对这个问题,他认为要从增值税是中性的特点来看。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但是为什么有的企业的税负还是会增加?他还提出了“营改增”的风险问题,第一个就是纳税风险,纳税风险就是税负提高了,第二个就是管理风险提高了,应该如何管理风险以及筹划里最经典的一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在实际是否有效。增值税里面是否需要优惠,按照欧洲的经验,增值税不应该有优惠,也不应该有多档税率,优惠对企业不一定是好事。从这些的问题出发,其指出应该加强在税收的基础理论方面应该加强研究。
  《中国税务报》记者张剀建议借着全国人大上收立法权的机会,应该在“营改增”试点全面结束后把暂行了二十多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顺势上升为法律,将它的一些基本规范、前瞻性规定和改革的成果以及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突破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张剀还建议建立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机制、年鉴制度,实现立法前调研、立法中聽证,立法后要追踪,出现问题要修订,形成这样一个闭环回路,这样的话法律才会朝着高质量的目标迈进。
  年终汇算清缴与税负控制策略
  汇算清缴是对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汇总计算,提供证据和材料的一个过程。企业所得税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到所得税制度,也涉及到会计制度和准则,会计和税法之间差异还是存在的。同时我国税法亟待完善,税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着极大空间。这些都使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面临一定的风险,从而需要进行创新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李为人提出了汇算清缴工作包括以下风险:风险之一是补税及税收滞纳金的问题。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所以纳税人可能会少缴税款,但是由于税法规定,所以必须按期缴纳税款。风险之二是行政管理和刑事处罚风险,由于纳税人在税收清缴过程中主观上的逃税行为,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果会造成实质上的破坏,所以会造成行政或者刑事上的处罚。风险之三是由于纳税人对于政策理解偏差,多以纳税人缴纳税款多于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样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所以在清缴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所以需要规避这些风险,需要管理创新,在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前,需要对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全部因素进行一个预算分析,比照企业当年的财税指标,及时发现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来降低税负,目的是让纳税人对于企业汇算清缴业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行有效的控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副巡视员焦瑞进针对企业税负的控制策略,谈到:首先,税负控制需要了解税负水平。第一,从宏观上了解税负水平。了解新常态下税负水平处在什么水平,从而稳定税负。第二,还要了解企业的税负水平。税负不仅代表的是税负和税基之间精确的比例关系,更是税收与经济数据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税负的参考值就非常丰富,比如宏观税负是税收相对于GDP的比值,而企业的税负是税收和营业收入的比值。企业或咨询公司要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了解自己的企业处在什么产业,以及对应的税负水平。因为我国的三个产业的企业全部税负和营业收入比值都是不同的。其次,要充分利用税收筹划。再次,充分认识税收优惠的目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前提是对国家政策有透彻的了解,哪些行业、产品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才会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的目的不是套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直接套用政策,导致企业没有利润,那这个税收筹划就是失败的筹划。最后,要充分掌握市场机制。目前看到的企业税负高低可能都是表面的、暂时的。進行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是一定要追去当前的税负最低,利润空间最大。因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某个企业的筹划空间比较大时,就会引来更多的投资,增加企业利润,但在非垄断性行业,就会有新的企业加入进来稀释已有企业的高额利润。在开放性的市场,单个企业成功的筹划案例会很快引来其他企业效仿,不能指望通过税收筹划就可以让单个企业保持在某个领域长期的优势。所以说,税负的高低不是绝对的,做税收筹划和税负控制的工作不是简单地追求企业的税负高低,而是要在一个好的策略、经营模式下,追求理想的净资产投资回报率。
  中国税务咨询师讲师团专家肖太寿则认为企业年终汇算与税负控制要应有三个策略。年终汇算清缴前企业财税风险的判断技巧,其实运用的就是三个匹配原理。第一是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言下之意,企业的账务是怎么做的必须要和企业的经济业务的合同是相匹配的,应该为“在合同与企业账务匹配的情况下,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如果账务的借贷跟合同不匹配,一般情况下会有两个结果,要么是假账要么是错账。所以在汇算清缴前,应该对第一季度到第四季度的账务和合同进行匹配性检查,不匹配应该进行修改,调账,这样可以减少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错误,减少未来被稽查而承担额外的税收成本。第二是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税务处理就是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以及交多少税,企业交多少税不是由企业主观决定的,而是由合同决定的,企业什么时候交税交多少税是由合同说了算的。第三是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年终汇算清缴必须面对成本控制问题。
  根据2014税收筹划与法律高峰论坛会议记录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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