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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物权保护中的私力救济。在宪政和法治原则的关照下,在物权公力救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对物权私力救济的内在底蕴、外在表征、成立要件和存在限度及其与和谐社会架构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行追问和反思,必将有利于促进人与物的和谐,实现人与人的和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