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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体育赞助市场在当今体育市场中有着不可代替的地位,而赞助商是体育赞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实现者。通过对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的定义、起源、发展等方面对其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目的是明确体育赞助的违约行为、非正式的营销行为。同时通过实证研究,了解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赞助满意度,有助于保障赞助商的权益的实现,更好地规范赞助者与被赞助者的权利义务,促进体育赞助市场的健康良性运作。
关键词:体育赞助,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对策
一、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的基本理论
体育赞助商是体育赞助的赞助者,亦即体育赞助的买方,是构成体育赞助的一大主体。[1]由于体育赞助市场目前普遍供大于求,属于买方市场,因而赞助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赞助商在体育赞助中的任务是向被赞助方提供金钱、物质、劳务或技术等支持,获取广告、冠名、专利等回报权利,达到扩大和加强与目标受众之间的沟通,提高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顾客对企业和品牌的忠诚度等目的。
二、目前体育赞助商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赛事冠名权
(二)其他称号使用权
赛事赞助商,其中又分主赞助商、联合赞助商、赞助商等。主要取决于赞助商的层次和数量的多少。不同层次赞助商的赞助金额不同,因而地位和享受的其他回报也不同。同时还有赛事指定产品商、赛事装备商、赛事总装备商、赛事供应商等。[2]
(三)公关活动权,指利用赛场开展公关活动。主要方式有:通过展出和接待直接接触受众、现场活动举办权。
(四)媒体曝光权,主要指赞助企业名称、商标、主要产品以及领导人活动的电视和报纸的曝光全,其中包括冒光的时间、次数和力度等具体权利。这是影响最大、赞助者最感兴趣的一种回报。
三、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市场开发缺乏统一规则和规范管理
体育赛事市场开发工作由于受到赛事本身档次、规格的影响,在开发方面没有统一规则,致使开发工作达不到国际标准。例如因为没有完整的市场开发体系,所以在开发中涉及的相关方案、合同完善、回报条件、法律保护及落实措施等都未达到国际标准,因而无法较好保障大运会赞助商的权益,这是商家不愿意赞助的关键原因之一。[3]另外,赛事开发部门对赛场广告缺乏统一规范管理,致使赛场中经常出现大量的隐性广告而分散了受众目标的注意力,扰乱了赛场广告管理秩序,从而损害了赞助商的权益。
(二)市场开发过多过乱及排他性执行差
体育总局科研所一位研究员指出: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缺乏整体章程,看似商业气氛很浓,实际上却是开发过多、过乱。我国体育市场开发缺乏整体规划,立项多、名目乱,诸如主赞助商、特约赞助商及特约服务商及大量的专有权和广告招商,再加上众多的比赛项目冠名和特殊命名等,令人眼花缭乱。[4]另外,开发部门缺少赞助的排他性规则指引,因而不能有效的保护赞助商的利益。
(三)体育赛事的诚信度不高
在国内一些体育赛事中,裁判员不守诚信,为一己、一团体利益,故意错判、漏判,违反了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原则。[5]还有些运动员为获取名利,赛场上不守诚信,弄虚作假,违反竞赛规则,丧失了体育道德。
四、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体育组织必须重视体育赞助
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进行体育赞助仍具有一定的局限和风险性,同时也反映政府对体育赞助的认知不够,缺乏应有的重视。政府应采取灵活的态度,提供优惠的政策,鼓励各种企业、公司、个人的赞助活动。如给予体育赞助的中介组织政策上的优惠。其次,我们的政府体育组织要转变观念,认清体育赞助对体育本身以及体育组织自身的发展的作用。
(二)努力发展和壮大体育赞助的中介组织
缺少专业的体育赞助中介组织是制约我国体育赞助发展的瓶颈。我国体育赞助的中介机构与国外同行在成功销售赞助这一关键点上相比,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1)对于赞助商来说赞助评估是判断赛事赞助能否对公司的销售、形象以及公共关系提高的一个量表,而对于体育组织及体育赞助的中介自身来说则是了解赞助计划成功与否的一个有效途径。(2)努力吸引赞助商的高层管理人员参与到赛事的组织中来,这是保证赞助计划销售成功顺利履约以及维系与赞助商关系的一个关键。[6]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体育赞助的定义、性质、赞助者和被赞助者以及中介机构的权益等缺乏规范的说明,体育赞助工作还未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操作,对侵害体育赞助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不够明确,最终导致体育赞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參考文献:
[1]吴亚娟.2008奥运对我国体育赞助商权益保护的启示[J]. 2010(8):139.
[2]吕新建.我国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因素及对策研究--以2007-2010年世界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为例[J]. 2011,10(10):32-35 .
[3] 李 龙,陈中林.我国体育赞助的困惑与发展对策[M]. 2005,(3):249-257.
[4]刘铁民.从赞助商的视角看体育赞助[M]. 2013,3(2):11-13.
[5]余涛.我国体育赞助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 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3):10-12.
[6]胡利军.我国体育赞助的现状分析[J]. 1999,6(21):23-24 .
关键词:体育赞助,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对策
一、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的基本理论
体育赞助商是体育赞助的赞助者,亦即体育赞助的买方,是构成体育赞助的一大主体。[1]由于体育赞助市场目前普遍供大于求,属于买方市场,因而赞助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赞助商在体育赞助中的任务是向被赞助方提供金钱、物质、劳务或技术等支持,获取广告、冠名、专利等回报权利,达到扩大和加强与目标受众之间的沟通,提高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顾客对企业和品牌的忠诚度等目的。
二、目前体育赞助商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赛事冠名权
(二)其他称号使用权
赛事赞助商,其中又分主赞助商、联合赞助商、赞助商等。主要取决于赞助商的层次和数量的多少。不同层次赞助商的赞助金额不同,因而地位和享受的其他回报也不同。同时还有赛事指定产品商、赛事装备商、赛事总装备商、赛事供应商等。[2]
(三)公关活动权,指利用赛场开展公关活动。主要方式有:通过展出和接待直接接触受众、现场活动举办权。
(四)媒体曝光权,主要指赞助企业名称、商标、主要产品以及领导人活动的电视和报纸的曝光全,其中包括冒光的时间、次数和力度等具体权利。这是影响最大、赞助者最感兴趣的一种回报。
三、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市场开发缺乏统一规则和规范管理
体育赛事市场开发工作由于受到赛事本身档次、规格的影响,在开发方面没有统一规则,致使开发工作达不到国际标准。例如因为没有完整的市场开发体系,所以在开发中涉及的相关方案、合同完善、回报条件、法律保护及落实措施等都未达到国际标准,因而无法较好保障大运会赞助商的权益,这是商家不愿意赞助的关键原因之一。[3]另外,赛事开发部门对赛场广告缺乏统一规范管理,致使赛场中经常出现大量的隐性广告而分散了受众目标的注意力,扰乱了赛场广告管理秩序,从而损害了赞助商的权益。
(二)市场开发过多过乱及排他性执行差
体育总局科研所一位研究员指出: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缺乏整体章程,看似商业气氛很浓,实际上却是开发过多、过乱。我国体育市场开发缺乏整体规划,立项多、名目乱,诸如主赞助商、特约赞助商及特约服务商及大量的专有权和广告招商,再加上众多的比赛项目冠名和特殊命名等,令人眼花缭乱。[4]另外,开发部门缺少赞助的排他性规则指引,因而不能有效的保护赞助商的利益。
(三)体育赛事的诚信度不高
在国内一些体育赛事中,裁判员不守诚信,为一己、一团体利益,故意错判、漏判,违反了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原则。[5]还有些运动员为获取名利,赛场上不守诚信,弄虚作假,违反竞赛规则,丧失了体育道德。
四、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体育组织必须重视体育赞助
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进行体育赞助仍具有一定的局限和风险性,同时也反映政府对体育赞助的认知不够,缺乏应有的重视。政府应采取灵活的态度,提供优惠的政策,鼓励各种企业、公司、个人的赞助活动。如给予体育赞助的中介组织政策上的优惠。其次,我们的政府体育组织要转变观念,认清体育赞助对体育本身以及体育组织自身的发展的作用。
(二)努力发展和壮大体育赞助的中介组织
缺少专业的体育赞助中介组织是制约我国体育赞助发展的瓶颈。我国体育赞助的中介机构与国外同行在成功销售赞助这一关键点上相比,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1)对于赞助商来说赞助评估是判断赛事赞助能否对公司的销售、形象以及公共关系提高的一个量表,而对于体育组织及体育赞助的中介自身来说则是了解赞助计划成功与否的一个有效途径。(2)努力吸引赞助商的高层管理人员参与到赛事的组织中来,这是保证赞助计划销售成功顺利履约以及维系与赞助商关系的一个关键。[6]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体育赞助的定义、性质、赞助者和被赞助者以及中介机构的权益等缺乏规范的说明,体育赞助工作还未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操作,对侵害体育赞助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不够明确,最终导致体育赞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參考文献:
[1]吴亚娟.2008奥运对我国体育赞助商权益保护的启示[J]. 2010(8):139.
[2]吕新建.我国体育赞助商权益保障因素及对策研究--以2007-2010年世界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为例[J]. 2011,10(10):32-35 .
[3] 李 龙,陈中林.我国体育赞助的困惑与发展对策[M]. 2005,(3):249-257.
[4]刘铁民.从赞助商的视角看体育赞助[M]. 2013,3(2):11-13.
[5]余涛.我国体育赞助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 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3):10-12.
[6]胡利军.我国体育赞助的现状分析[J]. 1999,6(21):23-24 .